一、个人所得税交税比例
个人所得税交税比例:
综合所得适用税率(月度):
不超过3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
超过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45%。
经营所得适用税率(年度):
不超过3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5%;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
超过500000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
超过10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45%。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税率表可能会根据年度的税法修正而有所变动。此外,个人所得税计算时还需要扣除一些专项附加扣除,如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等,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具体的计算方法是:
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五险一金-起征点(5000元)-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月度收入-五险一金-应纳税额
以上是一个基本的计算框架,实际计算时应的税法规定和具体的扣除项来确定。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议咨询专业的税务人员或者使用官方提供的税务计算工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五千元至二万元的部分,依照百分之三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二万元至五万元的部分,依照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依照百分之二十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应纳税所得额超过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依照百分之三十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依照百分之四十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依照百分之五十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五千元至二万元的部分,依照百分之三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二万元至五万元的部分,依照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依照百分之二十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应纳税所得额超过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依照百分之三十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依照百分之四十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依照百分之五十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工资个人所得税怎么扣
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税起征点是50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500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三、新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
新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
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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