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班费计算基数规定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关于假期工资计算基数的确定方式如下所示:
第一种情况,如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时已经对假期工资数额进行明确约定,则按照不低于该劳动合同中针对劳动者个人身份所在岗位(职位)所对应的工资标准予以确定;
第二种情形,倘若在双方共同签署的集体合同(简称“工资集体协议”)中已经对假期工资数额进行了明确规定且其数额大于在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标准,此时应以集体合同中的规定为准;
第三种情况,若在此两种条件下仍未能形成共识,用人单位有权与员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的形式来最终确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并且协商结论需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签署成工资集体协议;
最后一种情况,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无法达成任何有关假期工资约定的特殊情况而言,所有员工假期工资的计费基数必须参照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的日常出勤月份内正常工资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来予以确定。
不论采取何种方式所计算得出的假期工资基数,都不能够低于本地区政府现行法规所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二、加班费计算方法是什么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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