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地下室怎么补偿

最新修订 | 202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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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屋拆迁时,地下室补偿可参考原价或室内单价一半,双方也可商定。 遭遇强拆,业主应保留证据并起诉,已达补偿协议则先报警。 违建强拆应劝导说服、固定证据、妥善保管财物并保障人身安全。 面对行政强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表达意见、提出主张,受损可申请复议、诉讼及赔偿。
房屋征收地下室怎么补偿

一、房屋征收地下室怎么补偿

关于房屋拆迁地下室如何补偿,参考以下两种方式:

1.参考原价补偿;

2.参考室内单价一半或双方商定。

若未经许可遭遇强拆,建议业主:

1.保留相关证据并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如已达成补偿协议,则不可强行拆迁,否则应先报警寻求帮助。

对于强制拆迁违建,应遵守以下原则:

1.劝导说服为主,力求促使违建者自愿拆除;

2.做好证据固定;

3.财物妥善保管;

4.保证人身安全,特别关注情绪不稳定者。

总之,当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面临行政强制行为时,他们有权表达意见、提出主张,如因行政强制受损失,还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请求赔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房屋征收封闭时间有时效性吗

房屋征收封闭是有时效性的,房屋管理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我国法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房屋赔偿标准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实际情况而定的。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被拆迁地区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为基础计算具体补偿数额;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拆迁,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国土部门房屋测绘数据为基础计算具体的拆迁补偿数额。

征地补偿款分配规则: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平等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屋征收地下室怎么补偿”,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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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征地补偿标准是:房屋征收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房屋征收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2、房屋征收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47浏览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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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地下室怎么补偿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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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在房
[律师回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br/>(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br/>(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br/>(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br/>(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br/>(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br/>(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br/>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br/>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br/>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br/>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br/>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br/>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br/>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br/>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br/>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br/>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br/>(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br/>(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br/>(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br/>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br/>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br/>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br/>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br/>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br/>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br/>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br/>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br/>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br/>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br/>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br/>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br/>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br/>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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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国有土地拆迁地下室怎么补偿
征收国有土地拆迁地下室怎么补偿的这个问题没有办法准确回答,征收地下室的补偿政策由各地人民政府规定并依法公示,如果对政府部门制定的地下室拆迁补偿政策有争议,可以依法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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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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