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新房子质量问题怎么办
关于新型房产中存在质量缺陷的情况,业主有权与开发建设者进行沟通,进而督促开发商在特定时间范围内进行彻底的整改工程;一旦在指定期限内未能达到合同预定的质量规范标准,那么业主应当有权选择终止房屋购置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对于因此而导致的损失,做出合理且适当的补偿安排。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规规定,当涉及以下五种具体情况的时候,当事人能够基于合同条款的基础上,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首先是由于大自然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得到完全的实现;其次是在合同预定的履约期限到来之际,如果有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以明确的方式表达出不愿完成主要债务的意图,又或者已经用自身的行为充分证明无法负担起主要债务;再次就是当事人中的某一方,如果因为迟迟未履行主要款项,经过申请及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遵从相应的约定执行;再者,如果当事人中的另一方违反主要债务或存在其它违约行为,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最后就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所衍生出来的其他可能导致合同终止的情况。
在以持续履行某种特殊性质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条件下,尽管当事人可以随时履行解除合同的义务,但需要在合理期限之前,向对方提出书面通知。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若合同当事人中有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应尽的合同义务或者履约过程中出现了不符合约定的问题,都应该承担进一步履行合同责任、采取修补措施或者对损失给予相应的赔偿等违约后果。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安置房出现质量问题怎么办
安置房出现质量问题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限期整改,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不能修复或经修复仍不能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业主可以拒绝收房,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建新房子质量问题怎么办”,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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