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高速公路占地补偿款未发放到位怎么办
1、关于土地补偿费用的归属问题,其主要遵循的原则是,无论何种类型的土地损害赔偿,其相应的赔偿费用都应该全部或部分地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
2、对于安置补助费用而言,其应当直接分配至土地承包人手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这类费用应优先考虑那些在承包期内失去了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承包人;
3、针对青苗以及地上附着物所产生的补偿费用,这部分费用应明确分配给实际运营并种植此类植物的人员,同时,有对附着物享有合法权益的人员也应获得适当的份额。
关于这些费用的具体分配方案,可由村集体召集和主持的村民大会进行深入探讨和决策;
4、当我们谈论到征用耕地时产生的补偿费用时,我们需要明白,这样的补偿费用主要取决于被征用前三年内的该耕地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换而言之,如果是征用其他类型的土地,其对应的补偿费用也应该参照这种标准来加以确定;
5、对于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以及其他长寿命经济作物的土地被征用后产生的补偿费用,应当按照周围耕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计算;
6、值得注意的是,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应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由省级管理机构进行制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补偿费用,应由每个省级管理机构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自主设定,通常会参照建筑物的造价水平予以参考,并在此基础上计算出最终的补偿金额;
7、涉及到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在征用城市周边的菜地时,使用单位需依法履行义务,向上级主管部门缴纳新的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这是国家已经明确规定的规范性要求。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二、农村高速公路拆房补偿标准
1、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3、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农村高速公路占地补偿款未发放到位怎么办”,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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