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方面的差异体现在产权属性层面:
相较于商品房而言,许多安置房并非完整的所有权结构,换言之,这类房产虽然拥有完备的房屋所有权,然而并不必然享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其中的土地性质通常为划拨用地(即未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这也是安置房与商品房在土地来源方面的主要差别所在。
当安置房在未来发生转让行为时,可能需要为追溯到土地出让金的补缴问题做好准备。
当然,目前的市场环境下,交易安置房并无明确规定需要进行出让金的补缴工作,但是按照现行法律的框架,这一补充支付义务显然具有存在的可能性,一旦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这类交易的额外费用便无法避免。
其次,从品质保障上看,安置房的建造利润往往受到严格限制,从而导致施工团队在利益驱动下采取降低成本的手段——例如偷工减料。
加之管理机构监督防范措施不足甚至可能出现利益勾结,从而使得安置房在整体质量上难以达到商品房的水平。
再者,值得注意的是,用于拆迁安置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通常属于划拨类型,这就使得此类房屋在产权性质上与我们常规意义上购买的普通商品住宅产生了明显的区分。
然而对于已经完成产权登记并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拆迁安置房来说,只要符合相关法规和政府的规定,仍然是可以进行公开交易的。
因此,在购买此类房产前,务必要确认开发商是否已对此类房产进行了产权登记,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最后,正如前述,安置房是一种特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特殊因素而被迫迁徙的个体所居住使用的房屋。
由于安置对象的唯一性,此类房屋的出售除了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指导外,更需受到所在地政府各种规章制度的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不能转让的房屋包括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以及权属有争议的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等情形。
二、拆迁安置房离婚后如何分割
离婚时,拆迁安置房的分割分两种情况:
1、对于双方均是被拆迁安置人口的,该房屋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双方的经济条件予以分割。
2、对于仅有一方为被拆迁安置人口的,只要该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也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时应适当考虑房屋的来源,将所有权判归被拆迁安置人所有,但应当给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拆迁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区别”,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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