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性质划拨和出让有什么区别
土地性质划分与买卖之间的差异主要包括:
首先,在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必须支付相应的对价;相比之下,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则是不需支付任何条件便可获得的;
其次,土地购买者在享受土地出让权时,其使用年限会受到明确限制;
然而,划拨土地使用权则不受此类束缚;
再者,土地出让主要面向工商企业及住宅建设等领域;而划拨土地使用权则更多地运用于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用地以及政府用地等方面;
最后,出让土地使用权可任意进行转让或者抵押,但原则上划拨土地的特殊处置方式通常不允许进行自由转让或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四十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前款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性质划拨和出让有哪些区别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乃是政府机构在某个阶段内,通过有偿方式将其拥有的国有土地转让予其他法人或组织,此乃土地使用制度中的重要环节之一;
至于划拨行为,大抵针对的是公共服务类企事业单位。
这类单位在获得国家土地资源时,除应按规定交纳相应的税费之外,不必再另行支付土地出让费用。
然而,一旦涉及划拨土地需改变原定用途和经营性质的情况发生,相关单位便须按照政策要求补足土地出让金,进而实现土地权属证书中“划拨”转变为“出让”的操作流程。
简言之,划拨便是政府转让土地收益的一种管理手段,亦即在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承担受让产权的一方无需向政府支付货币资金者,即为划拨类型,主要运用于政府主导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公益事业范畴;
而出让则意味着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与政府达成协议并支付相应的土地价款,以确保其所获土地使用权得以延续至70年或50年期限。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土地性质划分与买卖之间的差异主要包括:
首先,在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必须支付相应的对价;相比之下,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则是不需支付任何条件便可获得的;
其次,土地购买者在享受土地出让权时,其使用年限会受到明确限制;
然而,划拨土地使用权则不受此类束缚;
再者,土地出让主要面向工商企业及住宅建设等领域;而划拨土地使用权则更多地运用于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用地以及政府用地等方面;
最后,出让土地使用权可任意进行转让或者抵押,但原则上划拨土地的特殊处置方式通常不允许进行自由转让或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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