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情况下,是允许进行失业登记并申领失业保险金的。
然而,如果劳动者选择自行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出于其个人意愿而中断了就业状态,那么这种情况并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标准。对于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失业人员来说,他们有权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相应的失业保险金:
(1)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且在过去的一年内,其所在的用人单位以及本人都已经按照同样的规定履行了足额的缴费义务;
(2)必须是非因自身原因导致的失业状况;
(3)已经按照法定程序完成了失业登记手续;
(4)具有强烈的求职愿望,愿意接受职业培训以及职业介绍等服务。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是哪些
若其中涉及到非法的员工解雇,那么公司需要按照经济补偿金额的双倍来支付相应的赔偿款;
若是合法的离职,则需支付经济补偿。
若为了员工自身的缘故而引起的离职,企业将无须承担任何赔偿或补贴的责任。
关于经济补偿方面,具体标准为依据员工在本企业服务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的金额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
对于工作六个月之上但未满一年的员工来说,则会以一整年来作为计算依据;
不足六个月的情况下,则只需要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这里所提到的“月薪”,特指员工在解除或终结劳动合同时的前十二个月份内的平均工资水平。
如有任何争议,您和公司可以选择进行劳动仲裁以解决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可以领取失业金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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