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需注意事项
当前,预售模式已然成为了房地产销售领域的主流手段之一。
然而,签署预售房屋合同仍需谨慎应对,以规避潜在的风险。
签订此类合同时,我们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须确保开发商已经成功获得了相应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其次,对开发商所提供的标准格式条款进行深入剖析,确保其公正性和合理性;
再次,明确约定房屋交付的各项条件以及延迟交房的违约责任。
对于开发商延迟交房的情况,我们应将其责任划分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以及购房者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等多个层面。
此外,还应详细规定上述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明确面积误差的处理结算方案。
预售合同中所约定的面积通常为按照图纸计算得出的数值,因此难免会与最终实测面积存在差异。
为了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纠纷,购房者应当在预售合同中预先设定出现面积误差后的处理策略;
最后,务必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直至购房者领取房产证及土地证为止,期间涉及诸多法定手续需要办理。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土地使用权年限并非从开发商获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批准之时开始计算,而是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因各种因素而导致项目延期,使得商品房出售时的实际土地使用权年限已大幅度缩短。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事由是什么
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法定解除理由:
1.根基性违约:
①在商品买卖合同签署之后,卖方没有向买方通报其已将该房产再次抵押予其他第三者;
②同样地,在签订合同时,卖方也未提及已将该房屋以另一种形式出售给了另外的第三方;
③刻意隐匿所销售房屋已然被出售予其他第三方或已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④房屋主要结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
⑤由于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干扰到日常居住的使用性能。
2.延迟履行:
①卖方延迟交付房屋或者买方延迟支付购房款项,在经过合理的催促后的三个月内仍然未有履行义务;
②在房屋所有权利登记到期一年之后,由于卖家的原因,使得买方无法完成房屋所有权利的登记手续。
3.其它解除情况:
①房屋实际面积与合约面积相比,误差超过了3%这一绝对数值;
②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买方须通过担保贷款方式支付款项,然而因为某一方当事人原因而未能成功签订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进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延续执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需注意事项”,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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