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有什么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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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在承担责任形式和先诉抗辩权上有明显差异。一般担保中,保证人是第二责任人,仅在主债务人无力偿还时承担责任;而连带担保中,保证人和主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有权选择追索对象。
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有什么区别

一、一般担保连带担保有什么区别

承担责任的形式具有明显差异。

在普通保证责任制度中,保证人债务关系中的第二责任人,仅在主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种责任实际上构成了债务的一种补足性保障;

然而,在连带保证责任制度中,保证人和主债务人共同承担着连带责任债权人有权选择向其中任何一方或者同时向两者进行追索。

此外,两种责任制度所赋予的先诉抗辩权也有所区别。

在普通保证责任制度下,保证人在特定情况下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尚未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并且针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后仍然未能实现债务清偿之前,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相较之下,连带保证责任制度下的债务人则不具备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直接向保证人提出赔偿请求。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一般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的区别

尊敬的读者们,关于一般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首先,当我们想向保证人要求他们承担担保责任时,两者所处的时间段存在较大的区别。

具体来说:

1.对于一般保证而言,当债务人因无法清偿债务而引发的主合同纠纷尚未经过法律程序审理或仲裁,且并不涉及针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依法强制执行依然无法解决的情况之前,我们作为债权人有权拒绝请求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为我们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2.至于连带保证,如果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但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仍未能履行相应的债务,此时我们作为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来偿还债务,也可以行使权利,让保证人在其保证的合理范围内为我们负责。

其次,在两种担保方式中,免除保证责任需要满足的条件也是有所不同的。

具体而言:

1.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如果在保证期间内,我们作为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提起任何诉讼申请仲裁的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保证人是享有免除保证责任的权力的。

2.至于连带保证,若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并未机会去要求保证人兑现其保证责任,那么这意味着保证人也是可以免于要承担后续保证责任的。

最后,在处理两种保证方式中发生的纠纷所需遵循的诉讼时效计算规则上,两个概念也有着比较显著的差异性。

即:

1.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只要在保证期间内,我们作为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了诉讼或仲裁,那么诉讼时效就会自动被中断续境。

2.至于连带保证,当我们面临债权人向债务人要求背负保证责任的情形时,自这场约束性的行动开始之后的两年时间里,我们都必须尊重这个时效规定。

当我们考虑选择/提供保证人时,以下几个方面的标准,也需要我们认真评估:

1、首要条件就是要确保他们拥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第三点是那个保证人在本地具有稳定的家庭和居所;

3、有能力履行那份承诺的支付义务;

4、最后,当然也要确认他们既往无拖欠债务等不良记录。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有什么区别”,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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