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缺席判决一般怎么判
关于劳动仲裁案件中缺席审判的认定,会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差别:
首先,倘若仲裁的申请人未能出庭,则可按其自动撤诉处理,即视为其撤销对该仲裁案件的申请。
其次,若被申请人未出席仲裁庭审活动,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可理解为被申请人主动放弃了向仲裁庭提供证据、接受对方质询、参与辩解、发表最终意见等一系列法定权益,依照此情形,仲裁庭可以不经过听证程序直接作出仲裁裁决。
然而,法律规范对此规定进行了修订,明确指出仲裁庭须在开庭前五日以书面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具体的开庭时间与地点。
如果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未能如期到庭,则应在开庭三天之前向仲裁庭提出延后审理的请求,是否准许推迟审理,需由仲裁委员会斟酌决定。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若接到书面通知但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出席庭审或未经仲裁庭批准而中途离场,可视作其自己取消对此次仲裁的申请。
同样地,被申请人若收到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出席庭审或未经仲裁庭许可而中途离开,仲裁庭有权依法缺席裁决该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劳动仲裁缺席裁决多久能判决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劳动仲裁案件审理程序中,一般情况下应于开庭后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判决决定。但若案情较为复杂须延长审理期限者,必须报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批同意,同时需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具体情况,然而,延长期间总共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如若逾期仍未能下达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可依法就此劳动争议事项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劳动仲裁缺席判决一般怎么判”,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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