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年内发生的因工伤导致的生命安全索赔,需遵循三年的诉讼时效原则。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向司法机关请求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期限定为三年。如有其他法律特别规定的,将遵从该法律的相关规定。诉讼期自权利人意识到或理应认知到自身权益受损以及责任方之日起开始计算。若存在任何特殊情况,司法机关有权根据权利人的请求考虑适当延长诉讼期限。但该期限不得超过自权利受损之日起满二十年的限度,否则,司法机关将不再接受此类案件的申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工伤死亡赔偿项目有哪些
关于工伤致死理赔事宜,重要的赔偿内容分为以下三大部分:
其次,对于那些由于工伤意外导致丧失谋生能力,需要依赖劳动者生前家庭收入照顾的亲友们,将享有以其息后者月均工资金额为基准的扶恤金;
最后,按照我国上年国民经济生产总值中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总收入的20倍之数,向因公殉职者的家属支付一次性的工亡补偿款。然而,在这些标准基础之上,若遇独居老人或孤儿家庭,还可额外享受上述标准的10%增额抚恤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本着对生命价值和人身安全高度关注的精神,对于因工伤事故所引发的生命权赔偿请求,我国法律规定了严格的诉讼时效约束,即诉讼时间必须在三年内完成,时间从受害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知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以及责任人之日开始计算然而,若存在特殊情形,可以申请适当延长诉讼时效,但最长不应超出二十年这个期限这个规则的法律基础源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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