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区地下车位产权归属
首先,如若业主们共同分担了车库建造的相关投入,由此产生的地下停车空间便无需再行核算收益与成本,因为在购买房屋时,该部分地下车库的面积已经被纳入公摊范畴并进行了合理分配,故此种类型的地下停车区域无法办理产权证明书,其所有权应归属于该住宅区内的全体业主群体,开发商则失去了对此类车库的销售和转让权限;
其次,倘若开发商自行承担了地下停车空间的全部建设成本,并且其能够独立持有车库产权,那么开发商有权将该等停车空间的产权出售给购房者,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类地下停车空间仅能以预售形式向本住宅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开放申购;
最后,关于何为人防工程以及为何人防工程会成为禁止开发商销售的强制性配套设施,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部分地下车库其实属于人防工程设施的附属部分,而人防设施属于基本军事防护设施,其使用权及管理权均受到国家严格限制,因此,开发商不能擅自对任何人防工程进行销售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二、小区地下车位纠纷找什么部门投诉
在现代社区中,物业管理部门具有对占用公共停车位的管控权与责任。面对此类问题,如果社区中有明确的物业经营者,那么广大业主们有权利向其直接反馈并寻求解决方案。作为物业提供的服务之一,停车服务亦应被纳入到物业管理的框架之内。这意味着,物业公司腰负着保障物业范围内停车秩序正常运转的重任,对所有停放在小区内部的车辆进行管理是其基本义务之一。为此,物业部门可在道路、主干道等关键位置设置相应的障碍物或者使用其他合理且合法的方式来减少无序停车现象的发生。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小区地下车位产权归属”,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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