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业务员做假造成纠纷怎么办
在保险业务员行为失当引发纠纷的情况下,我们应如何应对?
若不幸遭遇保险纷争时,应对之策包括如下几点:首先是协商与和解这一途径。当争议发生以后,有关各方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凭着真诚心意进行深入讨论并谋求共识,最终达成一份双方均可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与和解的方式主要分为自行和解以及第三方主持和解两类。自行和解即是在无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直接展开交涉;而第三方主持和解则是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出面调停,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其次是仲裁这一解决方式。仲裁是指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至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仲裁员在此过程中扮演的角色为裁判者,而非调解员,他会根据相关法规对双方争议做出公正裁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其职责在于以中立的立场,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公断,因此并不具备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至于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则归属于人民法院。若仲裁裁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仍拒绝履行裁决义务,当事人可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最后是诉讼这一解决方式。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定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进行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二、保险业务员只签劳务合同是否合法
劳务合同的合法性毋庸置疑。它容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构建起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劳务合同是劳动力供需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签署的协议,劳动力供应方为劳务输出方,劳动力需求方则为劳务接收方,二者通过该协议约定,劳动力输出方向接收方提供劳务服务,而后者则向前者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在劳务合同的实践中,雇佣方通常占据主导地位,而受雇方则处于被制约的从属地位。虽然双方在合同订立时享有形式上的平等地位,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雇佣方与受雇方之间的主体身份仍存在明显的不平等现象。有关劳务合同纠纷的案件,根据合同纠纷案件的通用管辖原则,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实际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予以审理和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在面临因保险业务员不当行为引发之纷争时,我们强烈推荐优先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以及和解方式来化解矛盾,从而自主或者借助于第三方调解机构协助以达到彼此间的共识。若以上途径失效,还可以选择启动仲裁程序来解决纷争。我们建议您以书面形式将争议事项提交至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裁定,该裁决具备法律效力并且需要法院的介入方可实施生效。然而,若协商及仲裁均无法解决问题,那么最终的解决方案便是诉诸司法途径,由法院依据相关法规条例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进而产生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终局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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