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担保人之一还款后如何追偿
在法院做出判决并要求担保人履行还款义务后,担保人可以依法直接向债务人追偿相应款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当保证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之后,除非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否则都将拥有在自身所负担保责任之范畴内向债务人进行追偿的法定权力,同时还能够享受债权人针对债务人为维护自身权益所享有的一切权利。
《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六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共同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一样吗
在共同保证人责任的分配方面,我们需要按照以下两个重要原则进行处理:
首先,如果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各自的保证份额,那么所有保证人务必按照这个既定的比例来分担他们各自应付的保证责任;
其次,如果多个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但却未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此时债权人有权选择向任何一位保证人提出要求,要求其单独或全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
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依据司法裁判结果,担保持有人在履行担保义务之后,可依法向债务人进行追索。当保证人承担了其应尽的保证责任之后,若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保证人有权在其担保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寻求赔偿声请,与此同时,也能够享有债权人为了保护自身利益所行使的所有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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