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违法建筑强制拆除依规两年为期。在行政处罚相关法规中,若行政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察觉,则不予以行政处罚;但如违法者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其追诉时效应自该行为终止日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行政处罚。”值得注意的是,此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日起算;若行为具有连贯或延续性,以行为终结日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征地一般不可以强拆。
二、行政强拆的法定程序有几个步骤
对于行政强制拆除的流程步骤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当政府机构作出责任指令之后,负责房屋拆迁事宜的管理部门需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被拆迁人传达相关信息。
其次,如果被拆迁人在公告中所定限期结束后仍未能自行迁出,才有执法人员有权力真正实施强制性搬迁操作。在此过程中,强制拆迁的执行工作需要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以及被拆迁单元负责人亲自赴现场出席并担任见证人角色,同时公证部门也会针对被拆迁的房屋及屋内存放之物进行证据保全工作。在进行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的过程中,公证机关会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参与。在完成物品清点与登记工作后,这些物品将被运送至指定场所,交由被执行人接收。
最后,强制执行腾空出来的房屋,将由裁决机关接手处理。关于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所需提交的资料,具体包括以下七项内容:
第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第二,裁决调解记录以及裁决书;
第三,被拆迁人反对拆迁的理由陈述;
第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第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所有权证明或补偿资金证明文件;
第六,若被拆迁人拒绝接受补偿金,则需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第七,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相关条款,对行政强制拆除的实施期限通常设置为两年。根据该项法律的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于违法行为,如若在两年之内未能被发现,那么将不予以行政处罚;而如果行为仍在持续进行中,其追诉时效则应从行为终止之日开始计算。这一规定旨在保证行政强制拆除的时效性与公正性,防止出现长时间的拖延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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