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承办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律师怎么收费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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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针对未涉及资金或财产的诉讼,收费2000-30000元,波动20%,低于2000元按2000元收。涉及财产则按争议额分段收费,6%-0.5%,波动20%,低于2000元也按2000元收。计时收费200-2000元/小时,可协商。反诉或重审可适当降费。风险代理费不超合同额的84.4%,市场调节价除外。
发包人承办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律师怎么收费

一、发包人承办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律师怎么收费

(一)针对未涉及到资金或财产关系的诉讼案件,我们的收费方案为收费金额在2000元至30000元人民币之间,允许有20%的价格波动。

然而,如果实际收费低于2000元,将按照2000元的最低标准进行收费。

(二)对于涉及到财产关系的诉讼案件,我们采取的是根据争议标的总额确定收费比率的策略。具体而言,根据争议总额,按照以下比例计收费用:

1.争议总额在10万元以内(包括10万元)的部分,其收费比例为6%;

2.争议总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包括50万元)的部分,其收费比例为5%;

3.争议总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包括100万元)的部分,其收费比例为4%;

4.争议总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包括500万元)的部分,其收费比例为3%;

5.争议总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包括1000万元)的部分,其收费比例为2%;

6.争议总额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包括5000万元)的部分,其收费比例为1%;

7.争议总额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其收费比例为0.5%。

同样,允许有20%的价格波动。但是,如果累计收费低于2000元,将按照2000元的最低标准进行收费。

(三)关于计时收费,我们的收费标准为每小时200元至2000元人民币之间,具体收费标准及结算方式可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同时,也允许有20%的价格波动。

(四)如需增加反诉案件,反诉部分的收费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适当降低。

(五)若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承办律师负责处理,则可参照原收费标准适当降低收费。

(六)风险代理收费的最高代理费金额不得超过合同约定标的额的84.4%,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除外。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二、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究其原因在于:总承包方在将部分工程精细化分工并委派给各承包商的过程中,以及在收取的相应总包服务费用中,已经对分包工程在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多项层面上,明确了总承包单位与各分承包商对建设单位需担负起的共同连带责任

建筑法》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针对那些并不涉及到货币交易或财物权纠纷的案件,服务费用在2000至30000元之间浮动,上下浮动范围为20%。若实际金额低于2000元,我们将按照最低限额2000元进行收取。然而,如果案件涉及到财物权益纠纷,我们会根据争议金额的不同阶段来确定收费标准,收费比例从6%至0.5%不等,同样允许有20%的浮动空间。在此基础上,无论争议金额大小如何,我们都将按照最低限额2000元进行收取。此外,我们还提供计时收费服务,每小时收费标准在200至2000元之间,具体数额可以与客户进行商议。对于反诉或者重审案件,我们将会酌情降低服务费用。至于风险代理服务,我们的收费标准不会超过合同总金额的84.4%,但市场调节价格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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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遇到承包合同纠纷应该如何解决呢这一问题<br/>家庭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中,承包方要求流入方返还承包土地而提起诉讼时,流入方往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转让进行抗辩,而承包方则为双方之间属于代耕或者转包关系。对此应当如何认定?由于在这类纠纷中,当事人之间多未签订书面合同,且多是由流入方负担附着于土地上的税费,并由流入方向发包方直接缴纳。因此,对家庭承包经营权转让的认定,应当从保护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家庭承包经营权的角度从严把握。实践中虽然出现了发包方将争议土地在纳税卡等资料中登记在流入方名下的做法,这仅是发包方的一种习惯做法或者不规范做法,不应理解为发包方的同意或重新发包行为。对承包经营权转让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一是当事人之间有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明确意思表示,如双方之间签订了书面转让合同,或者虽无书面转让合同,但向发包方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了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或办理转让变更登记的申请等,发包方同意的,转让成立生效。当事人提出申请后,发包方不同意但无法定理由或在七日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拖延表态),亦应认定转让合同成立生效。二是虽无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有转让承包经营权的约定,但事后已实际以转让方式办理了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的,应认定承包经营权已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并生效。三是不属于上述情形,流转方仅凭税负监督卡等资料记载内容主张承包经营权转让的,不予支持,应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其他流转关系。如果流转期限未超过一年,承包方即要求返还承包土地引发争议的,宜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土地代耕关系。如流转已经超过一年,宜认定双方之间成立转包关系。 <br/>土地承包法颁布施行后,家庭承包经营权依法获得物权方式的保护,承包方可以自主流转,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通常认为仍实行传统的债权保护模式。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21条的规定,其他方式的承包,法律规定只有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才可以自主流转。以转让方式流转的,须经发包方同意,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转让无效的,应认定流转合同无效。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无须发包方同意,合同即可依约定生效。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未经发包方事先同意或发包方事后未追认,发包方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应认定无效。无法定理由不同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不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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