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启动法律诉讼程序时,当事人须缴付诉讼费用。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的诉讼费用在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后便由提起诉讼的原告方预先支付,判决结果公布后将由败诉一方承担此项费用。若出现部分败诉的情况,则需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诉讼费的缴纳比例,并于判决书中明确标注。就保险纠纷而言,其起诉所需缴纳的费用主要与所涉案件标的金额密切相关,具体收费标准如下:若标的金额未超过人民币1万元,每宗案件应缴纳50元;若标的金额介于人民币1万元至10万元之间,则按2.5%的比例收取;若标的金额位于人民币10万元至20万元之间,则按2%的比例收取;以此类推,直至标的金额达到人民币500万元以上,此时按0.5%的比例收取。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
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
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保险公司代为追偿能追回来吗
保险公司实施代为求偿策略能否顺利达成并非必然之事。代为求偿乃是指当第三方应当承担补偿义务时,保险公司先期提供相应的补偿金额,同时依法享有受害者提出赔偿请求之权利,继而向责任方进行追偿的过程。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之权益源于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若追偿所得款项超出补偿额度,则超出部分将归属被保险人所有。然则,法律规范仅仅规定承担支付保险理赔金的主体具有代位求偿的权利,却并未强制规定责任方必须支付相关赔偿款项。因此,尽管保险公司所付之赔偿款可能无法全额收回,但这并不标志着代位求偿必定无法成功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启动法律诉讼程序的过程中,当事人需要先行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作为保证。对于民事诉讼案件,原告须预先负担所有的相关费用,而失败的一方将负责承担此笔费用。如果案件最终部分失败,则原告和被告双方按照法院的判决比例共同承担各自应负担的份额。 另外,在涉及到保险合同纠纷相关的诉讼中,费用核定与实际打官司的索偿金额紧密相连:对于索赔额低于1万元人民币的情况下,需要支付的费用为50元;若索赔额在1万元人民币至10万元之间,按以2.5%计算;若索赔额在10万元至20万元之间,则按照2%的标准进行计费;随着索赔额度的逐步提高,费用也会相应降低,降至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时,只需支付总额的0.5%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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