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换单位后医保卡里的余额没有了怎么办
1.社会保障制度允许参保人员随着其工作所在地的变动将其社保关系进行迁移和整合,这对参保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并无任何影响。
2.当参保人员处于失业状态时,可按照相关程序向当地社保机构提出暂停缴纳社保费用的申请。一旦重新找到了新的就业单位,便可以恢复并继续缴纳社保费用。
3.在参保人员暂停缴纳社保费用期间,其养老保险账户中的余额将保持不变,仅会暂时进入暂停缴费状态。
然而,医疗保险属于地方性管理范畴,需要参保人员持续缴纳费用才能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4.若医疗保险暂停缴纳费用,账户内的余额将会被冻结。待参保人员续交费用之后,账户内的余额即可恢复正常使用。但需注意的是,部分地区可能会有特殊规定,即医疗保险账户停缴费超过三个月,账户内余额将被清零。具体情况请咨询参保地社保局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换单位年假时间是否重新计算
在离职后,劳动者将不再拥有向原有用人单位主张劳动权利的身份,所以在寻找新雇主并开始履行相应义务时,年假的计算周期亦需重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只有在任职期限达到或者超过12个月之后才能享有带薪年休假,且此假期并不与过往的劳动关系相联系。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确实由于工作紧迫性原因无法为劳动者提供年休假待遇的话,在征得当事人的明确同意下,可不实行该规定。而对于劳动者应享有的未休年假部分,用人单位有责任按照该劳动者日平均工资收入的300%进行补偿。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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