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您有权自行申请进行相关鉴定,并且有权向雇佣机构请求经济补偿或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雇主,不得擅自决定与此类员工解除劳动关系,除非经过员工本人同意。对于患有职业病或者因公受伤已经被官方确认失去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员工,雇佣机构无法提前30天通知解约或者通过经济性裁员的方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是否能够终止劳动合同,这需要考虑到工伤所导致的伤残等级。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明确规定,如果员工由于工作原因致残而被评为一级至四级,那么应当保持劳动关系,退出生产工作岗位。也就是说,不论劳动合同是否还有剩余期限,雇佣机构都无权与这类员工终止劳动关系。而针对患有五级和六级伤残的员工,他们仍然享有与雇佣机构的劳动关系,并由雇用机构为其提供适当的工作机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劳务派遣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
在劳务派遣协议到期后,如果用人单位选择不再续签该合同,那么,我们将会向您提供相应的赔偿。假如在劳务派遣协议结束之际,被派遣到用工单位的员工因各种原因而被退回,我们也会积极协助并安排新的工作岗位。如果派遣至新岗位时能够保持原先或有所提升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待遇,但是被派遣的劳动者对此表示异议,在此情况下,我们有权利解除与被派遣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然而,我们也会依照法律法规,为每位被派遣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具体来说,经济补偿是按照每名员工所在本公司服务的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标准来进行计算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将按照一年来计算;而如果不满六个月的话,则需要给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在这种状况之下,您具备申请鉴定的权力并且可以向聘用机构提出索求经济赔偿或者发起诉讼的请求。作为雇主,不能擅自进行解雇行为,除非获得员工本人的许可。对于因职业病或工伤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来说,除非得到员工的明确同意,否则雇主是无法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约或者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在合同到期之后,能否终止需要根据伤残程度来进行判断。对于一到四级的工伤员工而言,应当维持劳动关系且退出现有岗位,不论合同期限如何,雇主都无权单方面决定终止。然而,对于五、六级的伤残员工,他们仍然享有劳动关系,雇主有责任为其提供适当的工作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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