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房地产权证明事项的争议,通常采用以下各种方式予以妥善解决:
首先是协商与调解方案。在交易双方发生争执之际,他们既可以通过自行协商解决问题,亦可以寻求第三方权威机构的协助,进行公平公正的调解工作,从而达到消除纷争、建立共识的目的;
其次为仲裁程序。倘若买卖双方对争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无果,或者他们不愿意接受调解方案的话,那么按照此前签署的仲裁协议规定,他们有权向指定的仲裁机构递交仲裁申请书;
最后是诉讼途径。若买卖双方并未签署仲裁协议,或者仲裁裁决无法得到有效执行,或者并非由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案件,则应依法向相应的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
《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二、不动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样吗
不动产权与土地证在此项问题上存在以下三种主要差异,详细说明如下:
(1)本质特性的区分:不动产权证不仅包含了房产证的功能,还将土地使用权证书融为一体;
(2)特殊标识的附加:相比于房产证而言,不动产权证带有防辐射标签这一独特特征;
(3)内部记载内容的差异:从房产证外部来看,仅仅显示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产权证”字样,并无其他具体内容信息。
然而,房产证内部则详细记录了一系列相关事项,如房屋所有权人、共有状态、座落地域、登记日期、建筑物性质、规划使用目的、详细居住条件以及土地状况等各类信息。
至于不动产权证,它通常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主要作为权益持有人拥有该不动产物权的一种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涉及房地产所有权的纠纷,在常规处理中,首先会尝试通过协商与调解来解决问题。在此过程中,买卖双方可以自主进行沟通交流,或者寻求第三方机构的协助以期达到共识。然而,如果经过协商与调解仍然未能解决问题,那么就需要按照仲裁协议的规定提交仲裁申请。倘若并没有签署相关的仲裁协议,或者仲裁裁决无法得到有效执行,亦或是当地法院并不具备管辖权,此时便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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