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拒赔案件的申诉途径,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是涉及到商业性质的保险公司在缺乏适当理由的基础上拒绝赔付的情形,对于此类情况,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采取如下维权措施:
(1)尝试与保险公司进行初步协商,并据此达成一份和解协议;
(2)申请由双方均信任且具有调节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或基层调解组织协助调解;
(3)若保险合同中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则可向该仲裁协议明确规定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5)此外,还可选择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投诉等其他方式。
其次是涉及到社会保险范畴的用人单位在缺乏适当理由的基础上拒绝赔付(仅限于工伤赔偿方面)的情形,对于此类情况,劳动者可采取如下维权措施:
(1)尝试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同时也可请求工会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共同参与协商过程;
(2)向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备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相关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3)寻求工会的帮助,由工会代表劳动者出面与用人单位交涉,要求其对劳动者的诉求给予研究处理,并向工会做出相应的回复;
(4)在一年内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5)经过劳动仲裁程序之后,如仍未能解决问题,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除上述途径外,还有其他可行的维权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二、医院保胎可以医保报销吗
关于保胎是否属于医保范畴的问题,我们需要明确指出,保胎并不涵盖在医保报销的项目中。尽管生育保险已与医保合并运行,但针对的是与生育相关的医疗费用,且其仅能在生育保险所指定的保障范围之内进行申请报销。例如,生育保险可覆盖产前检查费用,包括分娩、流产以及剖腹产相关医疗费用的报销,还包括生育期间综合医院住院产生的相关医药费,以及可能出现的生育相关并发症的医疗花费等等。
然而,对于孕期保护措施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如保胎,医保将不会予以报销。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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