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契约解除之后,承租人亦失去了对该租赁财产的使用权和租赁权益。相应地,原订的转租协议也因其原本赖以为生的法律基础被破坏而无法维持。然而,若承租方征得出租人的同意,依然有权将租赁财产转租予他方。
在此种情况下,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最初设定的租赁契约仍然保留其效力;但当租赁财产遭受第三者损害时,承租方应负有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当住房租赁合约期满之际,若能在原先签署之合同基础上继续签订并具有合法效力,则无疑是最为便捷且稳妥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原有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及注释(特别是租赁期相关条款),便可视为由双方共同再次达成一份新订的租赁协议,同样具备相应的法律效果和约束力。
然而,务必引起重视的是,在以原合同为依托进行续约的过程中,任何针对原合同所作出的改动或附加注释,都应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愿并且得到明确无误的确认,从而避免在后续履约过程中引发不可避免的纷争和误解。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在原租赁协议被依法解除之后,转租协议失去了其所依据的法理基础而自动失效。然而,由过出租房人同意之后,承租人仍旧具备转租的资格,由此原租赁协议仍然保持其有效性与合法性。倘若在这种情况下租赁财产遭受损失,则应当由承租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转租协议的法律效应深远地受到出租人是否同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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