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理论上,公司破产后的负债应由公司来承担责任。这是因为作为拥有独立财产权利的法人组织,企业需依靠其所有的资产来补偿公司负债。但若股东在运营中未滥用法人的人格特性,那么他们将无需为公司负债负责。举例来说,如某家上市公司面临破产,其所背负的债务会由公司资产清算之后的金额进行清偿。
至于清算之后的剩余财产,须在首先偿还破产程序中所产生的费用及共益债务之后,按以下次序依次完成债务的偿还:
(1)债务人应付给员工的拖欠薪资、健康保险费用、残疾津贴及抚慰金等;
(2)包括用于计入员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在内的前述规定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应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
(3)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债务利息及罚息;
(4)其他各项普通债权;
(5)公司所欠税款等。如破产财产尚无法完全满足上述各层次的债务偿付需求,则应按相应比例予以分配。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上市公司破产偿还顺序
在优先考虑并清偿破产开支与公益债务之后,破产财产将会依照以下具体顺序依次清理偿付:
首先是(1)破产企业拖欠劳动者薪酬及相关的医疗保险、伤残补贴、抚恤费用;
其次是(2)待纳入劳动者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给予劳动者的补偿金;
再者是(3)用以支付破产企业除了(1)项中提及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债务人未能及时缴纳的各项税费等款项。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从理论角度来看,当公司宣告破产之时,其所承受的债务应当转嫁给该公司本身。这是由于作为独立法律实体的公司,有责任利用自身的资产来填补债务的缺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股东并没有滥用公司的人格属性,那么他们就不需要为公司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然而,当公司面临破产危机时,其所有的债务都将通过公司的资产进行清偿。在进行清算之后,财产首先要用于支付破产费用以及员工的工资福利等相关费用,然后按照优先级依次偿还其他类型的债务,最后才会考虑分配税款。如果财产无法满足所有债务的清偿要求,那么将会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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