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需要达到多少条才构罪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若达到一定数目则构成犯罪。
具体数量如下:
1.若是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的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以及财产信息达到或超过50条,即可视作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如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以及交易信息等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公民个人信息达到或超过500条,便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范畴。
3.当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其他任何类型的公民个人信息达到5000条以上,即可定性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对于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只要符合以下任一情况,均应作为刑事案件予以立案处理:
1.若所售卖或提供的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作犯罪用途。
2.明知或应当知晓他人正在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犯罪活动,却仍然售卖或提供此类信息。
3.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及财产信息已达50条以上。
4.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累计达到500条以上。
5.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上述第三项与第四项规定之外的公民个人信息,累计达到5000条以上。
6.即使实际数量尚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标准,但如按相应比例汇总后仍达到相关数量标准的。
7.违法所得累积达5000元以上者。
8.在行使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所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如出售后客户或供应方达到规定数量或金额标准的一半以上。
9.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到刑事处罚或两年内受过行政处罚者,再次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要构成要素包括:
1.犯罪客体。
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实质性特征,即对公民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安全性造成损害;
2.犯罪客观因素。
即实实在在发生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售卖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采取复利手段获悉他人个人信息,且该行为情节严重;
3.犯罪行为人。
可实施犯罪行为的必须是年满16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不仅限于特定群体;
4.犯罪动机。
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犯主观上需存在明确的心理动机,一般表现为利润获取,但这种动机并不影响犯罪本身的成立与否。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侵犯公民个人名誉权如何处理
1.首先,必须强制实行停止侵害行为。这意味着如果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仍处于持续且尚未终止的状态中,则受害方有权请求侵权人立即终止此类侵权行为。
2.其次,需要采取措施来消除不良影响以及恢复受害者的声誉。
3.第三,侵权方应当及时地道歉,无论是采取书面形式还是以口头表达的方式均可。此外,还应适当地给予经济上的补偿,以此来弥补受害方因遭受侵权而造成的损失。
除了上述三点,根据情节轻重,可能会面临治安拘留或者相应数额的罚款处罚。更为严重的情况下,还有可能受到刑事制裁,例如被判处有期徒刑等刑罚。这些都是处理这类纠纷所必须遵循的基本程序和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若达到一定数目则构成犯罪。
具体数量如下:
1.若是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的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以及财产信息达到或超过50条,即可视作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如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以及交易信息等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公民个人信息达到或超过500条,便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范畴。
3.当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其他任何类型的公民个人信息达到5000条以上,即可定性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对于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只要符合以下任一情况,均应作为刑事案件予以立案处理:
1.若所售卖或提供的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作犯罪用途。
2.明知或应当知晓他人正在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犯罪活动,却仍然售卖或提供此类信息。
3.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及财产信息已达50条以上。
4.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累计达到500条以上。
5.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上述第三项与第四项规定之外的公民个人信息,累计达到5000条以上。
6.即使实际数量尚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标准,但如按相应比例汇总后仍达到相关数量标准的。
7.违法所得累积达5000元以上者。
8.在行使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所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如出售后客户或供应方达到规定数量或金额标准的一半以上。
9.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到刑事处罚或两年内受过行政处罚者,再次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要构成要素包括:
1.犯罪客体。
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实质性特征,即对公民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安全性造成损害;
2.犯罪客观因素。
即实实在在发生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售卖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采取复利手段获悉他人个人信息,且该行为情节严重;
3.犯罪行为人。
可实施犯罪行为的必须是年满16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不仅限于特定群体;
4.犯罪动机。
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犯主观上需存在明确的心理动机,一般表现为利润获取,但这种动机并不影响犯罪本身的成立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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