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与国有土地划拨有何不同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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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方式分为出让和划拨。出让需支付出让金,期限有限制且可转让、租赁、抵押;划拨通过政府批准,无期限限制但受特定条件约束,不可转让、出租或抵押,使用时可能需补缴土地出让金。出让土地拥有独立物权,权利义务明确,划拨土地权利受限,所有权人监控使用权。出让土地交易不涉及出让金,划拨土地交易需补足该费用,增加交易成本。
划拨土地与国有土地划拨有何不同

一、划拨土地与国有土地划拨有何不同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两者之间的差别所在:

1、关于土地性质的认定问题。

我们通常所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方式主要包含了两种形式——出让及划拨。

其中,出让的含义是指由国家将手中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期限之内授予土地使用者,而土地使用者则需要按照国家规定向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相对而言,划拨则意味着土地使用者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核准以及在交纳补偿、安置等相关费用之后,可从中获得或无偿实地获取未被赋予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此举的本质属性为一种行政行为而非民事行为

在此划拨的过程中,通常并不会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具体的期限设定,然而却对此设定了一些特定的限制条件,不得随意进行转让、租赁甚至抵押

2、接下来谈谈它们的获取方式有所不同这个问题。

对于出让土地来说,商品房建设用地原则上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的方式取得,并且严格禁止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至于划拨土地呢,则需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的批准方可实行。

3、而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层面来看,这两者之间也存在明显差异。

出让土地属于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别,其使用权人在法定的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由处理权,比如可以进行转让、租赁以及抵押等等。

反观划拨土地,虽然其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界限并不十分清晰明朗,但当使用权人在行使财产权利时,必须受到所有权人的监控或干涉,不能完全称得上是一种完全独立的物权类别。

再来探讨一下有关出让金的话题:

对于划拨土地来说,在其使用权限上一般并无特别明确的限制,用户无需承担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义务。

不过,他们仅限于使用、收益,而无法进行转让、抵押和出租,若想实施上述行为的话,就得补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因此,在计算出让土地使用权交易的费用时,我们通常不会考虑到额外的部分;

但是,对于划拨的土地而言,在交易过程中需补足所需的土地出让金,这样无疑会增添交易的成本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二、划拨土地与国有土地的划拨土地区别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两者之间的差别所在:

1、关于土地性质的认定问题。

我们通常所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方式主要包含了两种形式——出让及划拨。

其中,出让的含义是指由国家将手中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期限之内授予土地使用者,而土地使用者则需要按照国家规定向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相对而言,划拨则意味着土地使用者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核准以及在交纳补偿、安置等相关费用之后,可从中获得或无偿实地获取未被赋予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此举的本质属性为一种行政行为而非民事行为。

在此划拨的过程中,通常并不会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具体的期限设定,然而却对此设定了一些特定的限制条件,不得随意进行转让、租赁甚至抵押。

2、接下来谈谈它们的获取方式有所不同这个问题。

对于出让土地来说,商品房建设用地原则上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的方式取得,并且严格禁止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至于划拨土地呢,则需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的批准方可实行。

3、而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层面来看,这两者之间也存在明显差异。

出让土地属于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别,其使用权人在法定的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由处理权,比如可以进行转让、租赁以及抵押等等。

反观划拨土地,虽然其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界限并不十分清晰明朗,但当使用权人在行使财产权利时,必须受到所有权人的监控或干涉,不能完全称得上是一种完全独立的物权类别。

再来探讨一下有关出让金的话题:

对于划拨土地来说,在其使用权限上一般并无特别明确的限制,用户无需承担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义务。

不过,他们仅限于使用、收益,而无法进行转让、抵押和出租,若想实施上述行为的话,就得补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因此,在计算出让土地使用权交易的费用时,我们通常不会考虑到额外的部分;

但是,对于划拨的土地而言,在交易过程中需补足所需的土地出让金,这样无疑会增添交易的成本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两者之间的差别所在:

1、关于土地性质的认定问题。

我们通常所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方式主要包含了两种形式——出让及划拨。

其中,出让的含义是指由国家将手中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期限之内授予土地使用者,而土地使用者则需要按照国家规定向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相对而言,划拨则意味着土地使用者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核准以及在交纳补偿、安置等相关费用之后,可从中获得或无偿实地获取未被赋予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此举的本质属性为一种行政行为而非民事行为。

在此划拨的过程中,通常并不会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具体的期限设定,然而却对此设定了一些特定的限制条件,不得随意进行转让、租赁甚至抵押。

2、接下来谈谈它们的获取方式有所不同这个问题。

对于出让土地来说,商品房建设用地原则上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的方式取得,并且严格禁止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至于划拨土地呢,则需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的批准方可实行。

3、而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层面来看,这两者之间也存在明显差异。

出让土地属于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别,其使用权人在法定的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由处理权,比如可以进行转让、租赁以及抵押等等。

反观划拨土地,虽然其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界限并不十分清晰明朗,但当使用权人在行使财产权利时,必须受到所有权人的监控或干涉,不能完全称得上是一种完全独立的物权类别。

再来探讨一下有关出让金的话题:

对于划拨土地来说,在其使用权限上一般并无特别明确的限制,用户无需承担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义务。

不过,他们仅限于使用、收益,而无法进行转让、抵押和出租,若想实施上述行为的话,就得补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因此,在计算出让土地使用权交易的费用时,我们通常不会考虑到额外的部分;

但是,对于划拨的土地而言,在交易过程中需补足所需的土地出让金,这样无疑会增添交易的成本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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