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租赁所产生的争议或者纠纷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即涉及到租金支付方面的合同纠纷;
其次,是由房屋因不当使用、维护等情况导致损坏而引发的赔偿事宜;
还有便是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对房屋共有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的赔偿问题;
最后,可能存在的转租纠纷,以及由于租赁合同没有进行必要登记,使得承租人无法对抗第三方所引发的争端也同样需要引起注意。
另外,在房屋租赁过程中的一些变更用途行为,以及房屋租赁期间是否具备出售的优先购买权等问题也会经常成为争议的焦点。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条
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二、房屋租赁中经常出现的违约责任具体有什么
关于出租人的违约责任方面,我们有如下规定:
(1)若继未按照约定向承租人提供其所需使用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责任。
因为这一行为给承租人带来了实际的经济损失,出租人应当对此进行赔偿处理。
(2)在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给承租人使用之后,如果发现其质量低于合同标准,或者是租赁期内没有对房屋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工作,从而让承租人无法正常、安全地使用该房屋,出租人都须对此负责修复工作,同时承租人亦有权要求出租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而由于此种情况给承租人带来损失的,出租人仍需对此进行赔偿处理。
(3)当出租人决定出售、转租房屋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至于承租人的违约责任上,我们也有明确的规定:
(1)如果承租人在约定时间内没有按时支付租金,除了应当补缴所欠租金之外,并且还有偿付违约金的责任。
(2)对于出租房屋的使用过程中,如果因不当操作导致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现象,应当负责恢复到原有状态或是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3)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私自转租、转借、更换住房,或是利用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出租人有权宣布租赁合同无效,并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作为代价。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关于房屋租赁所产生的争议或者纠纷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即涉及到租金支付方面的合同纠纷;
其次,是由房屋因不当使用、维护等情况导致损坏而引发的赔偿事宜;
此外,还包括人身权益和财产损失赔偿纠纷;
还有便是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对房屋共有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的赔偿问题;
最后,可能存在的转租纠纷,以及由于租赁合同没有进行必要登记,使得承租人无法对抗第三方所引发的争端也同样需要引起注意。
另外,在房屋租赁过程中的一些变更用途行为,以及房屋租赁期间是否具备出售的优先购买权等问题也会经常成为争议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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