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工伤认定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在进行工伤认定申报之时,我们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首先,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建议尽量与雇主签署具有法律效应的书面劳务合同。
如若未能签订此类合约,可能会给劳动者带来权益难以充分维护的风险。
拒此之外,即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仅存在现实劳动关系,他们仍然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权利。
其次,关于时效性问题。
在进行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以及鉴定等程序时,务必确保在法律允许的期限内提出相应的申请。
一旦超过该时限,申请可能无法获得正式受理,从而使您的利益遭受损失。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在事故伤害或被确诊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有责任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伤认定申报;
而劳动者本人及其亲属则需要于一年内将相关申请提交至劳动行政部门。
最后,须谨记复议前置原则。
当劳动者对劳动行政部门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持有异议时,应先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于复议结果仍不满意者,方可在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申请工伤认定时间期限是多久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或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确诊、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之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然而,若用人单位在此期间未能及时提交申请,则劳动者本人或其近亲属可在一年内自行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鉴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在进行工伤认定申报时,务必签署书面劳务合同以确保个人权益不受侵害。若未履行此项手续,则有可能导致您的相关权益受到损害。在此过程中,请始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时效性,如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30个自然日内或者职业病确诊后的一年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若错过了上述期限,将有可能导致您的申请无法被受理。此外,还需注意“复议前置”这一原则,即如果对工伤认定结论存在异议,应当首先向相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然后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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