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承租人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租赁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要赔偿出租人的损失。
出租人的损失为在合同剩余期间无法出租而导致的租金收益损失。
即如果合同剩余期限内房子没有出租出去,承租人要支付剩余期间的租金;
如果合同剩余期限内房子出租出去了,承租人只需要负担租出去之前的租金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
款以及相关条
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关于提前解除租房合同所涉及的赔偿事宜,应根据租赁协议中约定的条款进行处理。
如若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则应支付全部租金的20%作为对出租方的补偿。
然而,当承租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出租方遭受了巨大损失时,出租方可依据具体情况酌情提高其实际损失的赔付额,但需注意,最终预定的赔偿金额应不超出实际损失的30%。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租赁合约尚未完全到期之情形下,承租方若采取独断专行、未经协商的方式企图解约则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然而,若租赁协议中并无明确规定违约责任的具体事项时,此时承租方向出租方所应承担的义务便相应体现在赔偿出租者的实际损失之中。此种损失通常指在合约期满前的剩余时间段内,由于房源无法再进行出租从而导致的租金收益的损失。也就是说,倘若在合约剩余期限内,房源无法成功出租,那么承租方仍需按照合同条款的要求,向出租方支付合约规定期间的全部租金;反之,若是在此期间房源成功出租给第三方,那么承租方只需承担在房源出租给他人前的相应租金损失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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