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拆迁过渡房的使用期限是多久
关于城市房产拆迁过渡期的长短,需依循合同条款进行设定,通常来说会在一年至两年之间。
过渡期间乃是拆迁安置协议中的关键条例之一,对拆迁方及被拆房屋使用者均具有极其重大的影响作用,因此双方务必确保在拆迁安置协议当中对此作出明确且详细的规定,并始终牢记协议中所设立的期限要求。
其次,过渡期限作为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的关键依据,决定了被拆房屋使用者所能获得该项费用的具体时长。
根据过渡期间的长度,拆迁方有责任向被拆房屋使用者支付相应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换言之,过渡期间即为拆迁方向被拆房屋使用者交付安置用房的期限,同时也是被拆房屋使用者享有权利入住或使用周转房的时限。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房屋拆迁过渡费怎么算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拆迁所涉及的安置房过渡期费用的具体数额应依实际情况而定。针对住宅性质的房屋来说,若超过约定的过渡期限,且逾期时间未达六个月(包括第六个月)的,则需按照月份数递增0.5倍临时性安置补贴费。而对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而言,若超出了约定的过渡期限,则临时性安置补助费在不违反拆迁协议所确定的标准或者评估机构所判定的标准的前提下,仍可以照常发放给被征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在第3款规定征收其他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如果依照法定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起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安置补助费的最高标准为20倍。
在城市房地产拆迁过程中的过渡时期通常持续1至2年,这一期限在合同中明文规定,对于各方均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此时间段是安置协议中最为关键的环节之一,其涉及到临时安置补助费用的支付以及安置房源的交接事宜。在过渡期间,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补助费用,同时,房屋使用者在这段时间里享有使用权,可以入住过渡房。而过渡时期的长短将直接决定了补助时限及其后的入住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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