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在于:
1.涉及对象与目的不同:土地征收主要是指国家出于满足社会公众利益需求的考虑,动用国家权力机构的威慑力量,依照法律程序将一部分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收归国有,并在此过程中,依法为原土地权利主体(包括土地所有权拥有者、使用权拥有者以及承担土地租赁经营责任的发包方、承包方、转包方等)提供补偿和保障的一种行为。反观之,城市房屋拆迁则是政府为了推动城市规划以及旧城区改造等相关工作,使用国家权力机构的威慑力量,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实施的对公有土地的房屋进行拆迁,同时对原房屋权益所有者(包括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出租者、承租者、转租者等)提供经济赔偿、居住安置措施的行动。
2.实施部门职能划分不同:在土地征收这方面的任务由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行,而在房屋拆迁这项工作上,则由各级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挥主导作用。
3.涉及法律法规问题有差异:针对国家创办新项目所需征用土地的行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主要规定在《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应的配套法规当中;而对于城市房屋拆迁情况,我国则参照《城市房屋拆迁条例》来制定相关政策法规。
4.适用范畴有所区分:国家征收土地只适用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相比之下,城市房屋拆迁的实施地带主要集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公有土地范围之内。
5.行为所要实现的资源转移方式各异:土地征收主要目的是将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加以转移,而城市房屋拆迁的核心任务则是把因拆迁带来的房屋使用权转移给新的使用者或者将其进行价值调整或交换。
6.所引发的法律后果不仅明显不同:由于国家征用土地会直接导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消亡,那么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会更为显著;相较之下,城市房屋拆迁造成的法律影响主要反映在被拆迁建筑物的所有权消灭,以及其所拥有的财产价值在此后得到合理的调整或替代。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二、征地和拆迁的区别是什么
关于征地与拆迁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前者特指对土地使用权的征用行为,后者则包含了对土地之上房屋以及其他构筑物的拆除工作。
其次,随着时代发展,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可能会实施征地行为,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
然而,在更多情况下,拆迁往往是由于商业开发或者非公共利益的驱动所引发的。
最后,对于征地而言,其补偿原则应当是合理且适当的;
而在拆迁过程中,补偿原则则应当是充分且合理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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