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憾地告诉您,这显然并不可行。
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规,劳动者在往返工作地点与居住场所过程中遇到交通意外损害的,倘若本人在这次事件中所负主责之外的次要责任,那么应该被确认为工伤待遇范畴之中。
由此可以得知,交通事故责任判定结果对事故责任的明确界定和分配,以及工伤保险申请认定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发布了《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指出,在人民法院处理工伤保险行政诉讼案件时,对于涉案人员自身是否承担主要责任之问题,应以有权裁决组织所出具的事故责任判定书等法律文件作为判断依据。
因此,有权机构为了认定的准确性而出具的事故责任判定书,对于人民法院在此类诉讼中具有确实且关键的证明价值,然而却不是唯一的必要条件。
虽然如此,即便交警部门在特定情形下未能定义案件的责任归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仍须依循法定程序做出客观公正的事实认定。
结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条款可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事实认定,必须基于所提交的相关证据进行合法而严谨的审查。
就算相关事故责任判定书未能出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也坚决不可通过“中止通知”等方式,擅自或者变相地拒绝执行工伤认定的法定任务。
因此,尽管面对交警部门难以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仍需依法进行深入全面的调查,并给予公正合理的事实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车祸负主要责任能走工伤吗
遗憾地告诉您,这显然并不可行。
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规,劳动者在往返工作地点与居住场所过程中遇到交通意外损害的,倘若本人在这次事件中所负主责之外的次要责任,那么应该被确认为工伤待遇范畴之中。
由此可以得知,交通事故责任判定结果对事故责任的明确界定和分配,以及工伤保险申请认定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发布了《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指出,在人民法院处理工伤保险行政诉讼案件时,对于涉案人员自身是否承担主要责任之问题,应以有权裁决组织所出具的事故责任判定书等法律文件作为判断依据。
因此,有权机构为了认定的准确性而出具的事故责任判定书,对于人民法院在此类诉讼中具有确实且关键的证明价值,然而却不是唯一的必要条件。
虽然如此,即便交警部门在特定情形下未能定义案件的责任归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仍须依循法定程序做出客观公正的事实认定。
结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条款可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事实认定,必须基于所提交的相关证据进行合法而严谨的审查。
就算相关事故责任判定书未能出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也坚决不可通过“中止通知”等方式,擅自或者变相地拒绝执行工伤认定的法定任务。
因此,尽管面对交警部门难以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仍需依法进行深入全面的调查,并给予公正合理的事实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未被认定为主要责任人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可以享受因工受伤待遇的。其中,事故责任的判断对于工伤认定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然而,法院在处理工伤保险相关案件时,并不仅仅依赖于事故责任的判定文书作为唯一的依据。即便交警未能做出明确的责任划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仍然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审核各项证据,以公平公正的态度进行工伤鉴定,绝对不应该因为没有判定书就予以拒绝。当交警无法准确判定责任归属时,他们同样需要进行全方位的调查取证,并基于实际情况做出事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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