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的情形下,仍有多种途径可用于确立雇佣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证据类型:工资发放的相关凭证或者详细记录,例如有加盖公司公章的工资单据、银行流水核查结果以及类似的财务数据资料等;
雇员的工卡、服务标识等等,此类证件能够证实雇员在企业中的身份地位;
任职招聘登记表、候选人申请表格以及其他与招聘任用过程有关的文字性记录;
雇员的出勤记录,这是证明其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有力依据之一;
以及其他雇员的证词陈述等。
以上各类证据彼此间形成相互支持的关系,共同构成了确凿的证据体系,从而能够有力地证明雇佣关系的真实存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没有合同怎么确定劳务关系
在确认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这个问题上,可以参照下列相关证据信息:
(1)工资支付凭证或者相关文件资料(如涉及员工工资发放情况的花名册)及社会福利金缴纳的相关记录;
(2)劳务派遣单位向劳动者颁发的“工作证”和“服务证”等具有象征意义并能明确自身身份地位的证件;
(3)劳动者所填写的包含在劳务派遣公司的招聘过程中的“登记表”以及“报名表”等记录;
(4)对工人上班时间进行跟踪调查的记录表;
(5)其他与案件相关人员的证人证词等。
值得指出的是,在上述这些情形中,第(1)、(3)、(4)条所指定的凭证资料,均应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提供并承担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三、没有合同怎么证明劳动关系
在阐明劳动关系并非仅仅建立在合同基础上这一观点时,我们还需要澄清以下几个问题。除此之外,提供以下几种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方法也是非常重要的。例如工资支付的凭证,或者相关的记录资料,这些材料可能包括但不仅限于工资单据、银行转账记录等等;其次是就业证件以及服务证件等具有表明个人身份的书面文件;再者,招工招聘的详细数据如登记表格以及申请表格等;另外就是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员工的证人证言等等。值得一提的是,用人单位向每位员工发放的用来标明其职业身份的“工作证”或者“服务证”,员工填写的用人单位的招工招聘“登记表”以及“报名表”,再加上辛勤的考勤记录内容,用人单位为每个员工所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详细历史记载,以及用人单位为每个员工发放的标明职务身份的“工作服”和“工作帽”等物品也同样能够成为有力的证据支持。总的来说,要想全面、准确地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综合考虑并运用各个方面的证据,以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证据链是十分有必要的。
未签书面劳务合同,可通过多种证据确立雇佣关系,如加盖公章的工资单据等财务资料、工卡等证件、招聘任用记录、出勤记录、其他雇员证词等,这些相互支持构成证据体系证明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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