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能否依据用人单位未能按时结算工资而解除劳务合同
当企业出现拖欠员工薪资的情况时,劳动者有权选择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劳动者可凭借其权利行使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首先是用人单位未能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次是用人单位并未依照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标准来提供劳动安全保障或工作环境;
再次就是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如若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而侵犯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是除上述三点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统称为“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若未能按照法规要求参加工伤保险,则在员工受伤之后,员工可在一年时间内提出工伤鉴定申请。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倘若其按章法规定理应为所属员工办理法定工伤保险却未实施,那么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尽快办理参加手续,同时将其拖欠的工伤保险费用如数补齐,并且从拖欠之当日起,需缴纳每日千分之零点五(即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若用人单位对上述要求置若罔闻,依然未按时缴费,则行政机关有权利依法对用人单位处以欠缴金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之间的罚款。《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鉴于用人单位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对劳动合同进行续订而持续使用员工,根据该法律法规之具体要求,有义务向每位被雇佣者支付相当于两倍工资差额的赔偿款。此项赔偿款的计算时间应自应当续订之时起开始,直至劳资双方达成书面协议补签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行为发生之日为止。然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员工个人必须要尽早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般而言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仅为一年。此外,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单方面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那么员工还有权要求获得经济赔偿金。这种情况下的赔偿金数额将按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计算,而经济补偿则依据员工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来确定,即每满一年就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各位员工务必妥善保存所有与工作相关的证据材料,例如薪资证明、工作电子邮件以及出勤记录等,以备今后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时所需。
劳动者可以因用人单位未按时结算工资而解除劳务合同。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提供劳动安全保障或违反国家法规侵害劳动者权益等情况下,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未按时结算工资亦属违法行为,劳动者可据此解除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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