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细则具体的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6-28
浏览10w+
魏瑞彪律师
魏瑞彪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3393人
专家导读 申请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细则具体的内容

一、申请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但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分级管理

1、省定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经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

2、前项规定以外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证,由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

3、本细则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5、招标工程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非招标工程以立项批准文件中批准的规模和投资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

三、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投资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已取得报建证;

3、已经办理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4、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6、已经确定施工企业,并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

7、有满足施工要求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8、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并签订了监理委托合同;

9、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出具银行的资金到位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及其他第三方担保。按规定需进行资金来源审计或审查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审计部门或财政部门的资金审计、审查意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3、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4、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监理等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5、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等文件一致。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6、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7、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工程开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8、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护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9、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五、违反本细则规定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

2、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

3、伪造施工许可证的。

4、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1、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2、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不在建成区内的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细则。

3、本细则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4、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以上就是律图的小编为您总结的关于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细则的具体内容。其中包含了申请范围;建筑工程施工可实行分级管理;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的文件;申请办理的程序;违法细则的规定以及相关的负责部门等相关的内容。全面的阐述了其具体内容,很具代表性。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商洛律师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6.4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738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细则具体的内容
一键咨询
  •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305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675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661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053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360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265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073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305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347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312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080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570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333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360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056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施工合同纠纷·推荐文章

为你推荐
淮安135****3821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沭阳156****6157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苏州178****5666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1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有哪些?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对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均应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10w+浏览
行政类
一个建筑工程承包过来,需要相关的许可证,在这之前要问问,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实施细则。<br/>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装修装饰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和本市建设工程分级管理原则,向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实行委托管理的特定区域管委会(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br/>  第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br/>  <br/>(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办理,并取得用地批准文件。<br/>  <br/>(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已办理,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br/>  <br/>(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的承诺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质量安全措施经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现场审核合格。<br/>  <br/>(四)依法已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建筑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建筑工程已委托监理。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应当完成信息报送。<br/>  <br/>(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依法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并取得经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br/>  <br/>(六)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建筑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建筑工程合同价的30%,并且建设单位应当支付给施工企业的不少于建筑工程合同价10%的预付款。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存在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政府投资工程按财政部门支付要求落实资金。<br/>  <br/>(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br/>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br/>  <br/>(一)网上申请<br/>  建设单位使用数字证书登录“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进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理系统”,按下列程序完成网上申请:<br/>  <br/>1、填写申请表。网上填写《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表》(以下简称现场审核表),并确认申请表中每项工程明细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应的内容一致。<br/>  <br/>2、申请表和承诺书盖章。打印申请表、现场审核表和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责任承诺书(含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按规定完成参与各方盖章、签字。<br/>  <br/>3、扫描上传材料。扫描上传相关证明文件、盖章签字后的现场审核申请表和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责任承诺书(含法定代表人授权书)。<br/>  <br/>4、提交申请。完成提交申请后,网上获取窗口申请告知单。<br/>  <br/>(二)窗口申请<br/>  建设单位携带持第三条中第<br/>(一)、<br/>(二)、<br/>(三)、<br/>(六)、<br/>(七)项规定的证明材料及申请表,到相应的发证机关施工许可受理窗口申请施工许可证。材料齐全、证明材料和申请范围符合要求的,应当接收施工许可申请材料,并出具材料接收凭证和现场审核通知书。已开工建筑工程的后续专业工程施工,不再进行现场审核。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接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按材料补正完成之日起计算。<br/>  <br/>(三)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br/>  自材料接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现场审核时间,并自告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现场审核前,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应<br/>  当完成需配置的现场管理技术人员实名制登记。现场审核时,建设单位应当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供企业盖章的现场审核表、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责任承诺书(含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经实名制登记的现场管理技术人员表。<br/>  通过审核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在现场审核表中签署审核合格意见,并在信息系统中确认审核完成;审核未通过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现场审核整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整改要求。建设单位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审核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申请,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br/>  <br/>(四)核发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自现场审核通过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审批时限内,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br/>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范围外的,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桩基、幕墙、机电、装修等专业工程施工前,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将施工总承包范围外的专业工程另行发包的,应当事先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书面约定现场管理方式。<br/>  第六条 建筑工程配套的民防、绿化等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送开工信息,并接受其监督。<br/>  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信息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原施工许可证废止。参建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按人员变更相关规定办理。其他证书内容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网上<br/>  填写《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表》,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br/>  第八条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除保密工程外,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信息。公示信息包括:施工许可证编号、工程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参建单位、合同工期、项目负责人、二维验证码图片等。公众可通过扫描二维验证码核验施工许可信息。<br/>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施工许可证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br/>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受监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报告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确认盖章。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受监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超过一年的建筑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受监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申请现场质量安全现场措施审核。审核通过后,携带现场审核表向发证机关申请施工许可证核验。发证机关审核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范围等内容是否变更,无变更的,通过核验;不通过核验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br/>  第十一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实行委托管理的特定区域管委会应加强建筑施工许可证监督管理,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无施工许可证施工的,应当责令停工,依法对相关企业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并补办施工许可证。补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br/>  <br/>(一)符合施工许可证发放所规定的条件;<br/>  <br/>(二)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主体已被实施行政处罚;<br/>  <br/>(三)已施工的工程质量符合要求。<br/>  建筑工程已完工的,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实行委托管理的特定区域管委会应当出具处理意见,不再补发施工许可证。<br/>  第十二条 施工许可证由正文和附件组成,正文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施工许可证附件由建设单位在网上自行打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施工许可证上的二维码验证施工许可证信息。<br/>  第十三条 《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实施细则。<br/>  工程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实行开工备案,具体办法另行制定。<br/>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br/>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明确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前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办理程序的通知》(沪建交〔2013〕405号)同时废止。<br/>以上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希望有帮助。
3.8k浏览
律图 > 法律知识 > 建设工程纠纷 > 施工合同纠纷 > 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细则具体的内容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宿迁152****5505用户3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南通156****4748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镇江188****3110用户3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