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形式?

最新修订 |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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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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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表见代理成立,订立的合同有效。二 本人(被代理人)对相对人(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3 代理人对本人(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四、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费用返还请求权。
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形式?

一、继续履行:

又称强制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违约责任方式。其构成要件下:

(1)存在违约行为;

(2)必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

(3)必须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

二、采取补救措施: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三、赔偿损失

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我国民法典上的赔偿损失是指金钱赔偿,即使包括实物赔偿,也限于以合同标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赔偿。其责任构成如下:

(1)违约行为;

(2)损失;

(3)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约一方没有免责事由

四、定金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五、违约金责任:

又称违约罚款,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也可以表现为一定价值的财物。

(1)违约金责任的构成:

A.违约行为发生,至于违约行为的类型,应视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直接规定;

B.原则上要求违约方有过错,或者是故意,或者是过失。

(2)违约金约定的无效:

A.载有违约金条款的合同无效、被撤消、不被追认或不成立,违约金的约定也无效;

B.在违约金系赔偿损失额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约定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并存,使守约方获取“不当得利”,可以认定违约紧的约定无效;

C.在法定违约金场合,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违反法律规定,无效,一般都是部分无效。

(3)定金与违约金能否并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这条规定否定了违约金与定金的并罚。

(4)违约金过高的处理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了解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形式是如今这个社会必备的基础知识,因为我们每个人都在不断的与外界产生合同。我们应该清楚一旦我们因为某种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可能要为此承担的责任有哪几种。如果你正陷入合同违约的窘境需要寻求专业帮助,那么可以联系我们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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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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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形式是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1)实际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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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表现形式
违约责任的表现形式是:一、不能履行。即当事人想履行但是由于主客观原因不能履行。二、拒绝履行,即合同期到来之后,一方当事人能够履行而明确表示不履行。三、延迟履行,即合同期届满,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未履行也没有明确表示将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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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有什么形式
[律师回复] 对于违约责任有什么形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违约责任有什么形式<br/>(一)继续履行<br/>继续履行主要适用于拒绝履行和迟延履行的情形。<br/>(1)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br/>(2)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br/>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如买卖房屋的合同房屋灭失的。<br/>②强制履行费用过高。<br/>③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如提供劳务的合同。<br/>④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实际履行的要求<br/>(二)采取补救措施<br/>补救措施适用于不完全履行的情形,其主要方式有: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br/>(三)违约金责任<br/>1.概念<br/>违约金是依据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须在合同中预先约定)<br/>2.违约金的调整<br/>(1)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br/>(2)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br/>(四)定金责任<br/>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br/>定金是合同的一种担保方式,由《担保法》来规定。对于定金,应注意的是:<br/>第<br/>一,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如果没有实际交付定金,定金合同不生效,不能适用定金罚则。<br/>第<br/>二,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如果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无效。<br/>第<br/>三,实际交付的定金与约定的数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的数额为准,视为当事人变更定金合同。<br/>第<br/>四,违约方部分违约的,定金罚则仅适用于违约部分。<br/>第<br/>五,一个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当事人只能择其一而行使。<br/>(五)损害赔偿<br/>1.损害赔偿对于所有违约情形均适用。<br/>2.完全赔偿原则,即应当赔偿非违约方因为违约而受到的全部损失,包括:<br/>(1)所受之损害,即合同当事人现有财产的积极减少。<br/>(2)所失利益,也称为预期利益,即合同当事人因合同履行可获得的利益。<br/>但需要注意的是依据违约行为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只能请求物质损害赔偿。<br/>3.合理预见规则<br/>即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br/>(1)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现实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总额的规则,不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br/>(2)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br/>(3)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的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者情况加以判断。<br/>4.损害防止义务<br/>(1)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br/>(2)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br/>损害赔偿可以与继续实际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相并用。<br/>(六)损害赔偿、违约金、定金的适用关系<br/>1.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而适用。<br/>2.违约金和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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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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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表现形式
违约责任的表现形式是:一、不能履行。即当事人想履行但是由于主客观原因不能履行。二、拒绝履行,即合同期到来之后,一方当事人能够履行而明确表示不履行。三、延迟履行,即合同期届满,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未履行也没有明确表示将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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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违约责任形式有什么
违约责任形式主要指的是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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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形式有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违约责任形式有哪些<br/>(一)继续履行<br/>继续履行主要适用于拒绝履行和迟延履行的情形。<br/>(1)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br/>(2)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br/>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如买卖房屋的合同房屋灭失的。<br/>②强制履行费用过高。<br/>③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如提供劳务的合同。<br/>④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实际履行的要求。<br/>(二)采取补救措施<br/>补救措施适用于不完全履行的情形,其主要方式有: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br/>(三)违约金责任<br/>1.概念<br/>违约金是依据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须在合同中预先约定)<br/>2.违约金的调整<br/>(1)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br/>(2)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br/>(四)定金责任<br/>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br/>定金是合同的一种担保方式,由《担保法》来规定。对于定金,应注意的是:<br/>第<br/>一,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如果没有实际交付定金,定金合同不生效,不能适用定金罚则。<br/>第<br/>二,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如果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无效。<br/>第<br/>三,实际交付的定金与约定的数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的数额为准,视为当事人变更定金合同。<br/>第<br/>四,违约方部分违约的,定金罚则仅适用于违约部分。<br/>第<br/>五,一个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当事人只能择其一而行使。<br/>(五)损害赔偿<br/>1.损害赔偿对于所有违约情形均适用。<br/>2.完全赔偿原则,即应当赔偿非违约方因为违约而受到的全部损失,包括:<br/>(1)所受之损害,即合同当事人现有财产的积极减少。<br/>(2)所失利益,也称为预期利益,即合同当事人因合同履行可获得的利益。<br/>但需要注意的是依据违约行为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只能请求物质损害赔偿。<br/>3.合理预见规则<br/>即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br/>(1)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现实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总额的规则,不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br/>(2)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br/>(3)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的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者情况加以判断。<br/>4.损害防止义务<br/>(1)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br/>(2)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br/>损害赔偿可以与继续实际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相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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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主要形式?????
10w+浏览2023-09-21
违约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其特征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含义。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这种责任形式,与继续履行(解决不履行问题)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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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有哪几种方式
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包括:继续履行合约义务、采取补救措施(如修复、替换等)以填补经济损伤、赔偿直接及可得利益损失,以及支付预先约定的违约金。具体运用受合约条款、法律法规和案情复杂度等多种因素影响,需视案件情况而定。
3浏览 2024-11-23
违约责任形式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违约责任形式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违约责任形式有哪些<br/>(一)继续履行<br/>继续履行主要适用于拒绝履行和迟延履行的情形。<br/>(1)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br/>(2)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br/>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如买卖房屋的合同房屋灭失的。<br/>②强制履行费用过高。<br/>③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如提供劳务的合同。<br/>④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实际履行的要求。<br/>(二)采取补救措施<br/>补救措施适用于不完全履行的情形,其主要方式有: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br/>(三)违约金责任<br/>1.概念<br/>违约金是依据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须在合同中预先约定)<br/>2.违约金的调整<br/>(1)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br/>(2)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br/>(四)定金责任<br/>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br/>定金是合同的一种担保方式,由《担保法》来规定。对于定金,应注意的是:<br/>第<br/>一,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如果没有实际交付定金,定金合同不生效,不能适用定金罚则。<br/>第<br/>二,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如果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无效。<br/>第<br/>三,实际交付的定金与约定的数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的数额为准,视为当事人变更定金合同。<br/>第<br/>四,违约方部分违约的,定金罚则仅适用于违约部分。<br/>第<br/>五,一个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当事人只能择其一而行使。<br/>(五)损害赔偿<br/>1.损害赔偿对于所有违约情形均适用。<br/>2.完全赔偿原则,即应当赔偿非违约方因为违约而受到的全部损失,包括:<br/>(1)所受之损害,即合同当事人现有财产的积极减少。<br/>(2)所失利益,也称为预期利益,即合同当事人因合同履行可获得的利益。<br/>但需要注意的是依据违约行为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只能请求物质损害赔偿。<br/>3.合理预见规则<br/>即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br/>(1)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现实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总额的规则,不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br/>(2)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br/>(3)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的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者情况加以判断。<br/>4.损害防止义务<br/>(1)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br/>(2)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br/>损害赔偿可以与继续实际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相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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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责任承担形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违约责任有三种基本形式,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当然,除此之外,违约责任还有其他形式,如违约金和定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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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发包方违约责任与形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br/>(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承包方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第1项的规定,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这就是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基本内容。<br/>(2)发包方非法变更、解除合同。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和第27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在承包期内,非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这是该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核心内容。同时发包方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br/>(3)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在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条件下,以市场的方式配置农用地资源,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一个好办法。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是在尊重农民的意愿的基础上,由承包方自愿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3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承包方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时,除以转让方式流转须经发包方同意外,其他流转的方式,发包方一律无权干涉。<br/>(4)发包方未依合同约定交付承包标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依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条件将标的物交付给承包方经营使用,否则,即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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