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情况下,不能一并执行债务人和一般担保人。根据《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是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也就是说,债权人需先通过诉讼或仲裁确定债务人的债务,再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只有在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清偿债务时,才能要求执行一般担保人的财产。
不过,存在例外情形,若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等,此时债权人可要求一并执行债务人和一般担保人。
二、能否追加一般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一般情况下,需先经过法定程序才能追加一般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应先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在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若要追加一般担保人为被执行人,首先要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一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其次,需证明已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但仍无法实现债权。在满足这些条件后,可向执行法院提出追加申请。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裁定追加。
三、追加一般担保人需满足哪些条件
追加一般担保人通常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存在合法有效的担保合同。一般保证需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明确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二是债务未过保证期间。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追加,一般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三是债权人起诉债务人。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四是符合程序要求。在诉讼中追加担保人,需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
当探讨能否一并执行债务人和一般担保人时,除了核心问题本身,还有一些关联要点值得关注。比如在执行过程中,若债务人有部分财产可供执行,但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剩余部分能否直接从一般担保人处执行,这是很多人会疑惑的方面。还有,如果一般担保人履行了担保责任后,其向债务人的追偿权该如何保障等问题。这些相关问题都与能否一并执行债务人和一般担保人紧密相连。若你在债务执行、担保责任等方面还有更多疑问,别让困惑困扰自己,赶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获取专业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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