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纠纷代理词范文

最新修订 |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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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维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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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尊敬的仲裁员:经法律援助中心指派,___事务所___律师担任___诉___有限公司工伤一案___的代理人。经过阅读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参加庭审,本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以供参考:_____。综上,申请人_发生工伤,被申请人___公司依法应向申请人___赔偿工伤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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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纠纷代理

尊敬的仲裁员

经法律援助中心指派,__事务所______律师担任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工伤一案___代理人。经过阅读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参加庭审,本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以供参考:

一、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合同期限届满的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六千元正整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之间于2011年5月7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是2011年5月7日至2013年5月6日。被申请人于2013年5月份后未向申请人支付工资,也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依照法律的规定,申请人牙折断的停工留薪期是5个月,被申请人离职时间是2013年8月2日,停工留薪期内申请人的福利待遇是不变的。因此,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被申请人出具方便申请人计算误工费的工资证明,申请人一个月的工资是三千元。因此,申请人主张两年工作的经济补偿金是六千元整。

另一方面,申请人只是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辞职的申请,但被申请人未下达正式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因此可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继续存在,只是在提起工伤待遇纠纷时申请人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仲裁请求,不存在失效已过的问题。

二、我方当事人___在被申请人处受到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13年3月2日,申请人__因公外出返回合肥住处时发生交通事故。经__医院治疗,诊断为:头面部外伤,31、32冠折。2013年6月7日____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编号为__工认【2013】___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__遭受的事故是工伤。依法应享受工伤待遇

三、被申请人违反再次申请工伤鉴定程序,我方对被申请人申请再次鉴定结论书的不予认可

__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元月2日将编号为合劳鉴(2013)第____号职工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工伤十级)通过邮政特快专递邮寄给被申请人(邮件编号为___)。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于2014年元月3日签收该邮件。2013年7月14日被申请人却以未收到编号为合劳鉴(2013)第__号职工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为由申请再次鉴定。该邮件自被申请人签收至被申请人申请再次鉴定时间达6个月零12天,申请人申请再次鉴定时间远远超过十五天。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已经签收,但被申请人却未收到,这是被申请人管理上面的问题,这种后果不应由申请人来承担。

至于被申请人提出其工作人员都已缴纳社会保险来抗辩说邮寄合劳鉴(2013)第_____号职工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的工作人员不是其工作人员,对于这点,贵单位是否存在漏买社会保险的情况我们不知,我作为__的代理人前往被申请人处就本次劳动争议谈判过一次,进入申请人处的确需要经过保安电话通知该单位的部门领导才能进入被申请人的办公场所。邮件由门卫保安签收不足为怪。

四、申请人因工伤导致牙折,依法享有辅助器具费用

根据2014年5月16日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编号为合劳鉴确认(2014)第____号确认项目结论通知书,确认支持申请人配置辅助器具。根据《安徽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辅助器具可配置项目和年度定额标准的通知》规定,牙折的辅助器具的配置的费用是100元/年,参加保险的最高置换年限可以计算10年。

综上,申请人__发生工伤,被申请人___________公司依法应向申请人___赔偿工伤款。

代理人:

________

在工伤纠纷案中,本文以维护被告人权益提出的工伤纠纷代理词的范文总结,这类事项在实际生活中运用较为广泛,以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法律具体条款规定,指出在纠纷案中实际责任人。据此来判决最终结果。望以上内容对读者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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