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担保责任认定的法律标准是什么
担保责任认定需依据不同担保方式确定标准。保证担保中,若当事人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承担责任;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一般保证处理,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抵押担保中,抵押人以抵押物价值为限承担担保责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质押担保与之类似,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留置担保中,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留置该动产并优先受偿。定金担保中,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不履行,应双倍返还。
二、担保责任范围的法律界定是怎样的
担保责任范围由当事人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按《民法典》规定确定。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主债权是主合同中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利息分法定和约定利息,有约定从约定,但不得超法定上限。违约金依主合同约定,违约方支付给守约方。损害赔偿金是违约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实现债权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是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
如甲为乙向丙的借款提供担保,未约定担保范围,若乙违约,甲要对借款本金、利息、可能的违约金、丙追款产生的合理费用等担责。
三、担保责任承担方式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依据《民法典》,担保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中,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有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情形除外。
连带责任保证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当我们探讨担保责任认定的法律标准是什么时,除了标准本身,还有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值得关注。比如担保责任的免除情形,在特定条件下,担保人可能无需再承担担保责任。另外,担保期间的规定也至关重要,超过规定的担保期间,担保人的责任也会发生变化。这些拓展问题对于全面理解担保责任有着重要意义。如果你在担保责任认定、免除情形或担保期间等方面存在疑问,想要获取更精准的法律解答,不要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的法律人士会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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