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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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强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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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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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大型设备往往需要较大的资金,很多公司或者个体户在权衡利弊之后,往往会选择租赁设备来使用,而租赁设备的时候就会涉及到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的问题,这时大家一定要非常的谨慎,以免签订不公平的合同,要是不幸发生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大家知道该如何选择管辖法院吗?

一、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 条规定:

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定管辖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民法院管辖;而《民事诉讼法》第25条则就合同纠纷案件协议管辖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设备租赁合同范本怎么写

出租人:___________(甲方)

承租人:___________(甲方)

签定地点:________________

签定时间:________________

根据合同法,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特签定本合同。

(一)设备清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租用期限

1、甲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为乙方提供以上设备的租赁服务。租期_____天,租金_____元/台/天。合计______________。(人民币)

2、乙方决定租用此设备后,应交纳该设备同等金额货款作为押金,方可提取该设备。乙方归还该设备时,将租金一次性全额付给甲方,甲方同时退还乙方押金。

3、租赁物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验收:出租人在合同签定地点将租赁物交给承租人,承租人开机实地实物验收,承租人签定本合同表示对该租赁物已验收。

(三)注意事项

1、乙方在租用期间不得转租,不能中途退租;乙方不能擅自拆改设备,必须妥善正确使用,确保设备完好无损,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未和甲方签定续租合同则承租人需在租期结束的第_________天把所租机器退还。如要续租,双方需重新签定新租赁合同,甲方有权在本合同逾期后的任何时候收回该设备及收取必要的逾期费用。

(四)补充规定

1、经费赔偿

如承租人在使用时造成所租机器损坏,则按以下项目赔偿:

(1)外壳:损伤不影响外观赔偿_________元;损伤影响外观赔偿________元;

(2)镜头/显示屏:有划痕不影响使用________元;影响使用按市场价赔偿;

(3)灯泡/主板损坏:_________元(按实际市场价赔偿)

(4)其他附件:如无法修复则按市场价赔偿;

2、本合同未叙详尽并需补充之事,双方应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3、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双方签字日起生效。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或委托承办人: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或委托承办人: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并不是当事人想选择哪个法院就可以选择哪个法院的,一般来讲,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的法院是很多当事人首先考虑的,当然这也是合法的,如果当事人提起诉讼时没有选择正确的法院,别的法院是不会受理该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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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的规定:<br/>  <br/>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br/>  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案件;<br/>  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的建筑物和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br/>  3.船舷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水下敷设的设施损害赔偿案件;<br/>  4.船舶排放、泄漏有害物质或者污水,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及货物损害的损害赔偿案件;<br/>  5.海上或港口建设、作业以及拆船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及货物损害的损害赔偿案件;<br/>  6.船舶航行、作业损坏渔网、其他捕鱼设施和水产养殖的赔偿案件;<br/>  7.航道中的沉船、废弃物、海上作业设施不当影响船舶航行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案件;<br/>  8.海上运输或海上、通海水域、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br/>  9.非法留置船舶和船载货物案件;<br/>  10.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br/>  <br/>二、海商合同纠纷案件<br/>  1.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远洋运输、含有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沿海和内河运输.以及水水联运、水陆联运等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br/>  2.水上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br/>  3.船舶的建造、买卖、修理和拆解合同纠纷案件;<br/>  4.以船舶作抵押或以船舶营运收入作抵押的借贷合同纠纷;<br/>  5.租船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海船的光船租赁、定期租船、航次租船合同,沿海、内河运输船舶的祖赁、承包合同纠纷案件;<br/>  6.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案件;<br/>  7.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br/>  8.供应船舶营运或者日常所需物品等合同纠纷案件;<br/>  9.海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br/>  10.海上救助、打捞合同纠纷案件;<br/>  11.拖航合同纠纷案件;<br/>  12.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海运货物保险、船舶保险、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人身保险等保险合同纠纷案件;<br/>  13.海上运输联营合同纠纷案件;<br/>  14.其他海商合同纠纷案件。<br/>  <br/>三、其他海事海商案件<br/>  1.海运、海上作业(含捕捞作业)中重大责任事故案件;<br/>  2.港口作业纠纷案件,其中包括在港区内进行的测量、勘探、建港、疏浚、爆破、打捞、救助、拖带、水上水下施工、港口装卸(装卸、驳运、保管)和理货作业等纠纷案件;<br/>  3.共同海损纠纷案件;<br/>  4.装卸设备、属具、集装箱灭失赔偿纠纷案件;<br/>  5.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案件,其中包括对大陆架的开发和利用(如海洋石油、天然气的开采),海岸带的开发和利用(如围垦、滩涂、采矿、工程建筑等),海洋渔业和水产品的养殖的开发和利用、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海洋水下工程、海洋科学考察等纠纷案件;<br/>  6.船舶共有人之间的船舶经营、收益、分配纠纷案件;<br/>  7.船舶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或者海事优先请求权的纠纷案件;<br/>  8.认定船舶及其他海上无主财产的案件;<br/>  9.涉及海洋、内河主管机关的行政案件;<br/>  10.海运欺诈案件;<br/>  11.法律规定由海事法院受理的和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案件。<br/>  <br/>四、海事执行案件<br/>  1.海洋、内河主管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br/>  2.海事仲裁机构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br/>  3.申请执行与船舶和船舶营运有关的公证机关确认的债权文书的案件;<br/>  4.依据1958年在纽约通过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申请我国海事法院承认、执行外国或者地区的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案件;<br/>  5.依照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协助执行外国法院裁决的案件。<br/>  <br/>五、海事请求保全案件<br/>  1.海事请求权人为保全其海事请求权,在诉前申请扣押船舶的案件;<br/>  2.海事请求权人依合同规定,在诉前申请扣押船载货物或者船用燃油的案件。<br/>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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