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了解,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主要有以下区别:
责任承担条件
一般保证:保证人仅在债务人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责任,即债权人需先起诉债务人并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无果后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担责(例外情形除外)。
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无需先追索债务人。
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债务人财产未依法强制执行前,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
设立方式
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或对保证方式未约定、约定不明时,依法推定为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必须通过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类似内容,否则不成立。
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
一般保证: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在保证期间内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直接起诉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