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提前几天说离职才可以
[律师回复] 1、不少人印象里的临时务工场景,只要属于每天干活时长不超四小时、每周累计不超二十四小时的非全日制作业模式,现行劳动相关法规里没有要求任何一方要提前打好招呼再结束合作,不管是用工方提出不再聘用,还是务工人员提出不再继续干活,随时告知对方就能办结全部手续,这种情况用工方也不需要额外给务工人员发放专门的补偿费用。
2、要是所谓的临时工和单位签了正式的书面劳动协议,实际按照朝九晚五的标准全勤模式稳定干活,那所有离职流程都得照着常规劳动用工的规则来走。还在双方约定的适应考察阶段的,提前三天跟单位说清楚情况就可以走正常的工作交接,过了适应考察阶段的,就得把离职诉求落实到纸质说明里,提前三十天递交给单位,满三十天之后直接办结交接就能脱离劳动关系,不需要单位额外审批同意。
3、要是用工方出现了该发的工资拖好几个月不发、该按实际情况缴的社保一直拖着没开户缴纳这类侵害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务工人员不用走任何提前告知的流程,当场就可以直接结束和对方的用工关系。
往后劳动用工的界定标准会逐步向实际干活的时长、薪酬发放的稳定程度倾斜,不再单纯以岗位是否贴上临时标签判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很多打零工的群体过去容易被混淆不同用工模式的待遇差异,后续这类权益区分规则的普及度会持续提升,能帮更多灵活就业的群体避开不少用工纠纷的潜在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