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将房屋交给承租方后,承租方的装修及修缮,如承租方不再使用出租方的门市后,承租方不得破坏已装修部分及房屋架构?
[律师回复] 这段条款核心是装修、修缮及返还责任,但表述有几处需明确,否则易生争议。
若你是出租方:约定“承租方装修及修缮概不负责”,通常只能约束承租人自行装修、改善、增设他物及日常修缮,不能当然免除房屋主体结构、公共设施或非承租人原因损坏的维修义务。依《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维修义务可另有约定,但若房屋危及安全健康,承租人仍可依法解除。承租人擅自装修的,依第七百一十五条,你可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若你是承租方:装修改造须先取得同意,建议用书面协议、施工方案确认、聊天记录等留痕。合同终止时,“不得破坏已装修部分”若理解为装修归出租方,应同时明确是否折价补偿、哪些可拆除、恢复标准。否则你投入的装修可能无法主张残值。依第七百三十三条,返还时应符合约定或正常使用后状态。
建议补充:装修范围、审批方式、费用承担、到期或解除后装饰装修物归属与补偿、恢复原状标准、验收方式及违约金。若承租方,尽量约定同意装修后终止可获残值补偿或允许拆除未附合部分;若出租方,明确同意装修不等于放弃恢复原状请求权。条款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