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提前3个月告知合同到期就要走了,但是合同中写了需要给公司培养新员工,我的合同到期了,我想问下?
[律师回复] 一般来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劳动者需要提前告知或者完成特定事项才能离职,你是可以直接走的。
然而,你提到合同中写了需要给公司培养新员工,这需要进一步分析该条款的法律效力。如果公司为培养新员工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可以与你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你在服务期内离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公司只是进行了普通的入职培训或日常的工作指导,并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那么该培养新员工的条款可能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在你已经提前 3 个月告知公司合同到期就要走的情况下,公司一直没有招到固定新人,如果你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告知义务,且公司的招聘情况不应该成为限制你离职的理由,你可以与公司协商离职事宜。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考虑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