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共同买房结婚前分手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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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这个问题的关键是看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双方先进行协商。如果房产证上只有一人的名字,则归有名字的那一方,另一方的钱款需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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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双方在尚未结婚前已经购买了房子,房款是由恋爱双方承担的,但是买房之后,并且是结婚之前,由于矛盾双方分手了,那么关于房子这方面的问题应该怎么办?这跟问题的关键是看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双方先进行协商。如果房产证上只有一人的名字,则归有名字的那一方,另一方的钱款需返还。

一、婚前共同买房结婚前分手怎么办?

确定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要看不动产登记簿上是谁的名字,除非发生登记错误的情况,记载于登记簿上的权利人推定为房屋所有人,即无论其是否是真正的产权人均首先推定其为真正的产权人,这是基于不动产物权登记所具有的公示公信效力,是基于保护交易安全、交易秩序及交易效率的需要。如果房产证上只有一人的名字,则归有名字的那一方,另一方的钱款需返还。

二、婚前共同买房,分手后怎么分割

结婚前和结婚后房子的归属并不发生变化,因而在结婚后对房子进行分配和在结婚前对房子的分配,基于房子归属没有发生变化,分配的方法是一样的。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这里可以区分两种情况:

1、 房屋产权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假如此时房产证上的人有出资的话,则双方先进行协议,假如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则房子的所有权归房产登记一方,还没有还清的贷款也由登记一方归还,对于另一方已经为该房产支付的费用要进行返还,而对于房屋的增值部分则由房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给予补偿。假如没有出资,则房屋所有权仍归房屋登记一方所有,房屋产权证上有两个人的名字。假如此时房屋登记一方并没有出资,则房屋仍归登记一方所有,但是要返还对方已为房屋所付金额并对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2、房屋产权证上有两个人的名字,此时不能依谁出得多或者谁出得少来判断房屋的归属,只有双方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将房屋进行拍卖、变卖,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个自己对房屋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此时没有出资,仅仅在产权证上有名字的人所得的分配理论上为零,但是也应根据对房屋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一方的生活所需适当分配。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发现,只要有出资,那么通过法律的程序,所出的资可以要求返还,但是一定要注意出资证据的保存,如果没有证据则很难证明你已经出资,特别是当产权证上有两个人的名字或者没有你的名字的情况下,想要要回出资和房屋增值部分,出资的证据成为关键。

三、婚前财产分割的依据

婚前财产属夫妻之一方所有,《民法典》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婚前双方未构成婚姻关系,在房产的分割上,首要的解决途径是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如果房产权只有一方拥有,另一方在婚前买房时是由出资的,另一方要拿出出资证明要求返还资金。如果房产证上有两方的名字,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变卖后分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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