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一房两卖买方可以要求赔偿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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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强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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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商品房一房两卖买方可以要求赔偿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商品房一房两卖买方可以要求赔偿吗

一、商品房一房两卖买方可以要求赔偿

商品房一房两卖买方可以要求赔偿。合同约定定金条款的可以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合同约定违约条款的可以要求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赔偿、但最高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可以要求卖方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一房二租可以要求赔偿吗

一房二租,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商品房一房两卖买方可以要求赔偿吗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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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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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浏览 2024-09-23
朋友家亲戚要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求福建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谁有贡献出来参考一下吧。谢谢
[律师回复] 我有一分范本,你可以看一下,根据你的情况,明确双方所有权利义务。<br/>甲方(卖方): <br/> 乙方(买方): <br/>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br/>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附房产证复印件及该房产位置图)。<br/> <br/>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即人民币小写 元 。<br/> <br/>三、 甲方承诺并保证,依法享有本合同所售房屋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br/>四、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依法取得房屋登记在乙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 证》;并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br/>该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按下列约定办 理:<br/>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其土地使用权证所载权利和相关出让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br/>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取得,根据有关 规定,其转让需交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的,双方约定承担 。<br/>除本条已有约定外,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由 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双方约定承担。<br/>五、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 权利转移之日起转移给乙方。<br/>六、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br/> <br/>六、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 乙方承担。<br/> <br/>七、乙方支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 <br/> <br/> <br/>八、交付该房产,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含在房屋价值内)。<br/> <br/>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br/>十、附加条 款:<br/> 1、转让过后,甲方不的以任何借口干涉乙方对房屋的修改。<br/> <br/>~ 1 / 2 ~<br/>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br/> 电话: 年 月 日<br/>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br/> 电话:<br/>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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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条件<br/>一、签订合同之前,应知道商品房合同纠纷是怎么产生的有哪些类型,通常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br/>1、逾期不能正常交付型。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不能正常交付买受人商品房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比较常见的类型,其中原因诸如资金短缺或审批手续欠缺等导致建设工期延长不一枚举。近年来,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正常交付的原因又有了新的表现,司法实践中发现,因开发建设行为不规范而引发的此类纠纷呈现的比较明显。<br/>2、故意隐瞒相关资质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已经作出了比较完善的规定,而在现实生活中,除了因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不严,出现房地产开发企业虽然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但并不实际具备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的情形外,还有相当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置法律法规于不顾,明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却哄篇买受人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明明未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却大张旗鼓地进行工程建设;明明不具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件,却通过采取签订名目繁多的认购、定购协议的形式为买受人设立种种陷阱。<br/>3、权属证书缺失型。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具备拆迁资质,必须委托具备拆迁资质的拆迁安置公司进行拆迁安置,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拆迁安置公司的报酬有时就是待建的商品房,拆迁安置公司对这部分商品房则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义对外销售,签订合同,办理权属证书同样要借助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义进行,一旦两家产生利益冲突,买受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br/>4、广告宣传失实型。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人们因相信广告而上当受骗的事经常发生,各种传媒也不断披露或名不副实,或夸大其词,甚至是瞞天过海的广告事件内幕,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因此受到一定的惩处,但其受到惩处的损失与因虚假广告而产生的收获相比微乎其微,房地产开发企业感觉不到痛痒,仍我行我素。<br/>5、房屋质量低劣型。质量是一切商品或者服务的灵魂,尤其在商品房买卖关系中体现的更加明显。众所周知,由于商品房价值较高,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必需品,买受人往往倾其所有甚至举债购买,因此,购买商品房的意义以百年大计来论绝不为过。但是,少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全然不顾买受人的利益,将开发成本降至不能保证质量的地步,铤而走险,野蛮施工,以次充好,老百姓的利益。<br/>二、消费者在签订合同之后,如果发现所购买的商品房不符合合同约定,则如何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及应当具备的条件:<br/>(一)商品房存在权利瑕疵,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及应当具备的条件。<br/>1、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合同后,又将同一商品房抵押给<br/>第三人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实践中,房地产开发商为了缓解资金周转上的困难,常会与买受人签订合同后,又将同一房屋抵押给银行以获取贷款,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到来之前又无法解除抵押,致使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损害买受人的合法权益。《解释》<br/>第八条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br/>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br/>(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br/>买受人行使这一解除权应当具备的条件是:<br/>(1)出卖人在与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在未告知买受人的情况下又将同一房屋抵押给了第三人;<br/>(2)因出卖人将同一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即买受人无法在法律和事实上取得合同中约定的房屋。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买受人方可要求解除合同。如果出卖人在与买受人订立合同后,经过买受人的同意,或者已经告知买受人该房屋抵押给了第三人,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出卖人可以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并能办理出房屋过户手续的,那么买受人就无权要求解除合同。<br/>2、出卖人将同一房屋出售给两个以上的买受人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释》第八条第<br/>(二)项规定,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br/>第十条“出卖人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开发商这么做往往是为了获取买受人的首付款,以解决资金上的燃眉之急,但这会使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但是,随着各地网上签约与备案的普及,这样的情形会逐渐减少。<br/>买受人行使这一解除权应当具备的条件是:<br/>(1)须出卖人在与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又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br/>(2)因出卖人将同一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的原因,导致<br/>第一买受人不能在法律和实际上取得房屋。如果第一买受人在法律和实际上可以取得所购买的房屋,那么无论出卖人是否又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第一买受人都不能解除合同。这时,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当是第三人。<br/>3、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另行出卖给第三人的,被拆迁人可以解除安置协议。《解释》<br/>第七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即如果拆迁人将同一补偿安置房另行出卖给第三人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因补偿安置房的价格通常会高于被拆迁的房屋,被拆迁人要向拆迁人支付相应的差价,因此,被拆迁人在请求解除合同时,还可以要求拆迁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拆迁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br/>被拆迁人行使这一解除权利应当具备的条件是:<br/>(1)必须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的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br/>(2)在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约定补偿安置房屋的位置、用途;<br/>(3)拆迁人将同一补偿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br/>4、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将同一房屋出售给买受人的,买受人得知情况后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合同。《解释》<br/>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br/>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br/>(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br/>(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br/>根据《担保法》<br/>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因此,如果出卖人在与买受人签订合同时,只要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被抵押的事实,那么买受人得知后,就可以请求人民确定合同无效,并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很显然,根据抵押权优先的原则,买受人购买这样的房屋,其的权益是无法得到保障的。<br/>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出卖人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该条属禁止性规定,因此,如果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将同一房屋又出售给买受人的,那么买受人知情后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解释》第七条之规定,被拆迁补偿安置人享有优先取得房屋的权利。在这样的情况下,买受人购买该房屋的权利是无法得到保障的,因此,买受人知情后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是应当注意,买受人行使解除权应以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为条件,如出卖人在与买受人签订合同后,已经通过合法的途径解除了先前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或者对被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已经另行做了妥善的安排,不会对买受人实现合同的目的造成障碍,那么买受人就不能解除合同了。<br/>5、其他商品房权利存在瑕疵,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指出卖人所售的商品房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买受人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如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商品房权利的;被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等。<br/>(二)因房屋面积误差过大,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br/>《解释》第十四条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br/>第二十条均规定,在合同无约定的情况下,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买受人行使这一解除权时应当注意,首先看合同对此有无约定,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则按上述的规定处理。出卖人有时为了降低交易风险,会利用买受人缺乏经验和法律意识的淡泊,在事先准备好的格式条款中对此做出高于上述规定的误差绝对值的约定,因此,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应予注意。<br/>(三)因房屋质量不合格,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及条件。<br/>1、因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时,买受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对此也有同样的规定。《解释》第十二条则规定的更为全面,该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解释》将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的情形也囊括在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情形当中。很显然,买受人购买这样的房屋,连基本的人身与财产安全都无法得到保证,理所当然允许其解除。<br/>买受人行使这一解除权的条件必须是因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并且这一结论得到有资质部门的认可。如果仅仅是房屋墙面有细小的裂纹等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原因,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将不予支持。此时如果房屋尚在保修期内,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修补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br/>2、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应注意,该解除权的行使不以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为条件,而是以房屋质量达到严重影响买受人的正常居住使用为条件。房屋质量是否已达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笔者认为,也应当以有资质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否则易造成解除权的滥用。<br/>(四)出卖人变更规划设计,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br/>《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出卖人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br/>买受人行使这一解除权的条件是:<br/>(1)商品房销售后,出卖人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或者虽经规划部门的批准与设计单位的同意,但变更导致所售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br/>(2)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或者虽在规定的时间通知了买受人,买受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要求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特别要注意关于答复期限及形式上的规定,一些不负责任的出卖人在通知买受人上述变更时,并不会提醒买受人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以怎样的形式进行答复。而买受人通常缺乏经验,常常以口头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这给出卖人谋取不当利益留下了空间。<br/>(五)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商品房贷款申请未获批准,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br/>《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通过向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商品房是现在大多数买受人的首选,买受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首付款后,如果是因为出卖人的原因不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买受人就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还应当赔偿损失。买受人行使这一解除权的唯一条件就是因出卖人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贷款合同。<br/>(六)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受人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br/>《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商品房预售应当取得预售许可证明,这是强制性的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对此均有详细的规定。在实践操作当中,出卖人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为了尽早将尚未竣工的房屋销售出去以回笼资金,常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认购意向书》,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根据《解释》<br/>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无论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是《商品房认购意向书》,只要内容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已经按约定收受了房款(如定金或预付款等),均应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如出卖人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买受人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br/>(七)出卖人对外部环境以及其他配套设施与承诺(包括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不相符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br/>出卖人为提高所开发的商品房的品位,通常会在其的广告宣传中加入一些虚假的内容以吸引买受人,如小区内的绿地面积、健身娱乐设施、幼儿园、学校及交通上的便利等等。因现在的商品房大多是预售的方式,在未全部竣工前,买受人根本无法真正看到所购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只能从出卖人的宣传资料上作书面的了解,也正是看到这些宣传资料的诱人宣传才决定下单购买的。但在买受人接房后,往往会发现所购商品房的周围环境并非出卖人所宣传的那样,心中有一种强烈的被欺骗感。为促使出卖人诚实守信,《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br/>买受人行使这一解除权应当具备的条件是:<br/>(1)出卖人对小区的环境及相关设施等做了虚假的宣传;<br/>(2)虚假宣传的内容具体明确;<br/>(3)虚假宣传的内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买受人在购房的过程中,应注意保存出卖人的宣传资料,如出卖人在媒体上发布的广告等,也可以要求出卖人将广告中自己关心的内容写入合同,这对出卖人来说是最好的试金石。如出卖人拒绝,则说明其在这方面的宣传是虚假的,买受人应当慎重考虑是否还要购买。<br/>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br/>(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遭遇了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等导致丧失购买能力时,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br/>(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出卖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br/>(3)出卖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如在约定的时间内不交付房屋,经买受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br/>(4)出卖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br/>根据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买受人可以与出卖人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注意,买受人在与出卖人约定合同的解除条件时,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即使该项约定写入合同,也不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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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浏览 2024-09-15
我和商家现在需要签订的一份买卖合同,对商品的质量,交期时间等等做出了一定规定,想求一份商品买卖合同范本
[律师回复]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74条、第175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互易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也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商品买卖合同范本参考如下。<br/>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br/>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br/>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br/>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 ;<br/>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br/>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br/>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br/>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 ;<br/>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出卖本合同约定的货物事宜,达成如下一致:<br/>第一条: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br/>1、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br/>2、品种:___________________<br/>3、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br/>4、质量,按下列第 项执行:<br/>⑴按照 标准执行(须注明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或企业具体标准,如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等)。<br/>⑵按样本,样本作为合同的附件(应注明样本封存及保管方式)<br/>⑶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具体为: (应具体约定产品质量要求)。<br/>第二条: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br/>1、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br/>2、计量单位和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br/>3、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br/>第三条:包装方式和包装品的处理<br/>第四条:交货方式<br/>1、交货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br/>(如甲方在约定时间不能按期交货,乙方允许甲方顺延交货日期15天)。<br/>2、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br/>3、运输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br/>4、保险:_______________________<br/>5、与买卖相关的单证的转移:___________________ 。<br/>第五条:验收<br/>验收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br/>第六条:损失风险<br/>货物在送达交货地点前的损失风险由甲方承担,其后的损失风险由乙方承担。<br/>第七条:价格与货款支付<br/>1、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br/>2、总价:___________________<br/>3、货款支付<br/>货款的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br/>货款的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br/>第八条: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br/>1、乙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善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后 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的异议;乙方未及时提出异议的,视为货物合乎规定。<br/>2、乙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自身原因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br/>第九条:甲方违约责任<br/>1、甲方不能交货的,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支付的款项,乙方自愿放弃主张定金责任。<br/>2、甲方所交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乙方如同意利用货物,应按质论价;如乙方不能利用的,应依据具体情况,由甲方负责调换、修理、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支付。<br/>第十条:乙方违约责任<br/>1、乙方若自提货物未按甲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约定的日期提货的,应以实际逾期提货天数,每日按货物总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br/>2、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 %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br/>3、甲方为维权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用、交通费等)均由乙方承担。<br/>第十一条:争议的处理<br/>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br/>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甲乙双方也可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br/>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br/>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br/>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br/>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 日 _________年_________ 月_____ 日<br/>签订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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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一房两卖买方能要求赔偿吗
10w+浏览2024-02-21
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太低可以要求调整吗?
在商品房的买卖过程中,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太低是可以要求调整违约金的,因为太低的违约金条款是无法弥补被违约一方的损失的,所以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适当的调整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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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商品房一房两卖买方可以要求赔偿吗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41浏览 2025-01-12
手头有点闲钱,打算投资一套商品房,看了很多终于找到个二手的,想通过与售楼者单独订立合同,现寻求一份最新商品房买卖合同
[律师回复] 最新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br/>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甲方所售房屋权证号及座落位置、结构、层次、面积、附属设施。 <br/>1、甲方所售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 ,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 <br/>2、甲方所售房屋位于____________【区(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区(街道)】________【幢】【座】【号(楼)】_________单元 _________号(室); <br/>3、甲方所售房屋建筑面积______ 平方米; <br/>4、该房屋为清水房。随该房屋同时转让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附件一。 第二条: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br/>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___ 拾___ 万___ 仟___ 佰元整; 上述房屋价格包括了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和其他与该房屋相关的所有权利。 <br/>2、 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的一切交易税费由乙方全部负担,乙方缴清一切交易税费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补偿。 第三条:付款方式。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于 日内(即2015年____月___日前)向甲方支付全部购房款___________________圆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甲方收到购房款以后,必须按照乙方要求的时间、地点配合乙方办理更名过户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 <br/>3、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无任何担保、抵押、房屋名下未登记户口、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截止到2016年叁月肆日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br/> <br/> 2 电视费等如有欠甲方补齐所以欠费及滞纳金,与乙方无关。 <br/>4、甲方在________________三十天内迁出户口,以备于乙方落户使用。 第四条:房屋交付。 甲、乙双方在房地局交易所办理完过户手续(缴纳税费)后 ___ 日内,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甲方逾期交房的,则房屋交付时间可据实予以延长。 第五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届时将由乙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并向甲方支付购房款10%违约金。 第六条: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将房屋及时交付乙方使用,每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乙方支付房价10%的违约金。 第七条: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可依法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三份交有关部门存档。 甲 方 ( 签 章): 乙方(签章): <br/> 3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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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一房两卖买方能要求赔偿吗
10w+浏览2024-07-19
商品房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房屋差价可以要求赔偿吗?
商品房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房屋差价是可以要求赔偿的;解除房屋的买卖合同因一方违反了条款,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补偿,但对于房屋的差价就需要看房子的实际金额来进行计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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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商品房一房两卖怎么解决
处理一房二卖事件,可采取以下途径: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寻求法律途径,起诉至法院;同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要求调查处理;此外,借助媒体曝光,引起社会关注,促进问题解决。确保购房者权益得到维护,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8浏览 2024-05-22
商品房一房两卖买方可以要求赔偿吗
10w+浏览202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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