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能正常缴纳公司员工社保费用的情况,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有效处置:
首先是向与之相关的用人单位发出明确指示,督促他们为员工开设社保账户并对其以往未足额交纳的社保费用予以补充补齐;
其次,如若发现问题仍旧存在,我们可寻求劳动行政部门的协助及建议,或是向其内部适当的部门提交申诉或者投诉报告;在必要的时候,我们也可以考虑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违抗相关规定且经过多次规劝仍然未能及时补缴的话,那么具有权限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便有权向所在地区具有司法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其批准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的资产,以所得款项来抵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滞纳金。
此外,倘若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合同时,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需对所拖欠的社保资金进行足额补换,同时还需要缴纳相应的滞纳金。这样的做法将会使那些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付出更加惨痛的代价,过高的经济负担将会成为他们最大的难题。关于社保缴费比例方面,具体规定如下:
1、养老保险方面,单位与个人各需缴纳总金额的20%和8%;
2、医疗保险则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分担总金额的12%和2%;
3、失业保险方面,单位和个人各自承担总金额的2%和1%;
4、生育保险的开支由单位支付0.60%,而个人无需承担任何费用;
5、工伤保险费同样由单位承担总金额的2%,而个人不负有此项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现行制度规定,任何企业唯独不得拖欠员工薪资。无论是拖欠时间短暂还是漫长,皆为法律所不容许。因此,用人单位应于每月自然日历结束之后的三十日内,核算完毕所有员工的当月薪酬,若超出此期限仍未完成薪资结算工作,即可被视为触犯了相关法规。在此情况下,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实施处罚,强制其向劳动者支付应得的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同时还可以要求雇主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关于社会保险欠款问题,我方将请求相关单位进行足额补缴。如果该单位仍然拒绝履行上述责任,我们将寻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帮助或者启动法律程序。在必要情况下,社保管理监督组织可以依法向法院提交申请,扣留、查封以及变卖该单位的相应资产,以此来折抵其所欠的各项费用及其产生的滞纳金。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后,用人单位必须赔偿劳动者的损失并且负责补缴全部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用及滞纳金。关于社保缴费比例,其中个人承担部分为养老保险20%中的8%,医疗保险12%中的2%,失业保险2%中的1%;而生育保险0.6%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另外,工伤保险2%亦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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