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劳动仲裁期间,申请人离世的情况下,若其请求事由合理且能得以支持,则意味着申请人享有获得经济补偿金的优先权利,而此类补偿金必须被认定为申请人在生前拥有的合法私有财产。
因此,此种情形应参考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来暂时中止仲裁流程,并等待首位法定继承人为决定是否参与到仲裁程序中去。在获得首位法定继承人同意参与仲裁后,仲裁程序将得以恢复进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一)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二)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的(三)用人单位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五)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六)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其他鉴定结论的(七)其他应当中止仲裁审理的情形。中止审理的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二、劳动仲裁找哪个部门
如需咨询相关事宜,您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局寻求帮助,其官方热线为:12333;对于涉及劳动争议方面的问题,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通常需要在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裁决事项;如果当事人对于该仲裁裁决持有不同意见,他们有权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他们也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提交正式的书面仲裁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在劳动仲裁的法庭审理即将正式展开之际,如果当事人遭遇不幸离世,那么对于其所提出并得到支持的合理诉求,理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作为对其生前合法财产的补偿。在此情况下,应当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暂时停止仲裁程序的进行,以等待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做出是否参与的决定。一旦获得其明确同意,仲裁程序将得以继续进行。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