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追加被执行人
1、如果被执行人已经死亡或经宣告死亡,可以依法追加其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作为新的被执行主体;
2、若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则其财产代管人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配合执行其代管的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
3、当企业法人进行合并或分立时,其合并后成立的新企业或者分离后承担原企业所有债权债务的新企业将成为新的被执行人;
4、对于由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组成的法人组织,可以依法追加该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作为新的被执行人。关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执行时间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被执行人一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在该名单中的期限通常为两年;
2、如被执行人存在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抗拒执行且情节较为严重,或者同时具备多种失信行为的,可适当延长其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期限,最长可达一至三年;
3、若失信被执行人能够积极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或者主动纠正自身失信行为,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提前解除对其失信信息的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如何追加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被执行人
当赋予某家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以被执行人的身份时,必须符合下述其中一项特定情形:
1、该控制人直接或间接导致了该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遭受贬值、丢失、破坏、损失或是无法完成清算的情况发生;
2、或者是在公司宣告解散之后,该控制人恶意地处理公司财产,从而对债权人造成了实质性的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鉴于原始被执行人无法履行已生效之法律文件中所规定之义务,为保护债权人之合法权益,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请求,恳请追加具备相应责任能力的第三方作为被执行人,以期确保债务能得到尽快、妥善的偿还。关于追加被执行人的详细信息及其可能引发的法律责任,我们将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对其进行严谨的审查与妥善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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