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行为是法人侵犯股东利益
如果出现不明智地推迟或者蓄意拒绝发放股息;不公正地给予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层过高的报酬和优渥待遇;使用本应是用于公司发展的资金,为大多数股东提供折扣贷款或者提供极高租金租赁他们的财产;利用我们公司对其他大多数股东拥有控制权的公司,提供折扣利率贷款或者宣告债务豁免;恶意增资,导致少数股东因为无法认购新发行的股份使得他们的股权比重进一步下降;通过操控公司股价,强迫少数股东低价售出手中的股票;在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不当行为,造成公司损失时,以毫无道理的理由拒绝代表公司对他们提出质疑;以及违反法律或者公司规定,给少数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设定不公正的前提条件;无理地拒绝向少数股东提供或隐瞒关于公司运营状况、资产状态以及其他重要的信息和数据;还有,运用诸如“持续发展恶意并购”或者“短线合并”这样的策略,逼迫少数股东退出然后再将公司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最后,滥用您从中得到的内部知情权,把它作为为个人谋求私利的工具,那么都将被视为违反了股东利益。
《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哪些行为是校园欺凌
学校中的欺凌问题在诸多方面均有所显现,如:
1.身体层面的欺凌,即直接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无视对方的基本权益和尊严。例如用暴力手段攻击他人等恶劣行径。
2.通过言语进行侮辱、诽谤以及恶意造谣,对受害人的精神和名誉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害。这种欺凌形式不单纯是口头上的攻击,更多地是了解和定性为精神上的压迫。
3.通过敲诈勒索或者未经允许地占用他人财物来达致所谓的“欺凌”,此种行为不仅直接侵犯了财产权,同时也在精神上对受害者形成了压迫。
4.借助于现代科技手段,利用网络进行恶意诋毁、传播不实信息及言语攻击,对当事人构成网络欺凌事件。这无疑让受害者的生活受到更大范围的困扰和骚扰。
5.社会交往方面的欺凌则表现在通过孤立或剥削他人的社交资源,使其无法正常融入集体,从而影响受害者的心理健康和日常交流能力。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倘若出现诸如延迟或取消股息支付,给予董事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过高薪酬待遇,随意挪用公司财务资金,滥用其职权为特定人士获取优惠贷款或者债务豁免,通过恶意增资的方式侵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操纵股票价格以强制要求股东以较低的价格进行抛售,对高管的不当行为采取纵容态度,设定不公平的股东大会召开条件,拒绝向公众披露关键信息,采用恶意手段强迫中小股东退出公司,以及滥用内部知情权为个人谋取私利等行为,都将被视为严重侵害了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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